论行政听证制度
2006-12-06 15:47: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秦勇华
  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和灵魂。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通过实行行政听证制度,使得行政过程的公开性、透明度得以提升,在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能优化行政机关的对外形象,公民与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均能得到增强。

  一、举行行政听证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具体而言,公开原则要求听证程序公开进行,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举行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公开举行听证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必须公开并经当事人质证,不能以一方当事人所知悉的证据作为决定作出的事实根据,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也必须公开。坚持听证程序公开原则时还要注意掌握例外规定,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时,不得公开。

  (二)职能分离原则

  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对听证主持人应由行政机关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事先告知原则

  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

  (四)案卷排它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各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要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己证据的权利。

  二、举行行政听证的注意事项

  (一)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

  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3、出台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二)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员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一般情况下,听证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以保障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听证参加人员除行政管理相对人外,权利或利益间接受到影响的第三人也可以参加听证。通过扩充公民参加行政听证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听证场所的设立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场所等规定内容。听证场所的安排可根据听证事项及听证规模的大小确定。

  (四)听证记录的制作及约束力

  听证必须制作相应的记录。听证记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依据之一,但不能将其作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行政机关应斟酌听证记录并结合其他事实及依据作出相关行政决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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