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必由之路
——来自湖南益阳的调查报告
2007-06-11 14:58: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国勇
  内容提要:

  人民法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既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一项光荣而神圣的使命。新农村建设对人民法院提出了迫切要求,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新农村建设严重不相适应,人民法院必须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职能,重新确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走向,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笔者坚信,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一定会大有作为。

  中国有10亿农民,中国的根本问题是“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根据我国国情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去年9月,笔者率领中院课题组成员,深入安化、赫山、沅江三个县(市)区,就“人民法院如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开展专题调研,先后召开了6场座谈会,有14名县(市)区人大农工委、政府办、农业局、乡镇负责人,16名基层法院院领导、民事、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和12名基层人民法庭庭长参加了座谈。本次调研地点分属山区、城区和洞庭湖区,调研对象都长期、直接与“三农”打交道,具有很强的代表性。通过调研,笔者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如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和服务,既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一项光荣而神圣的使命,人民法院在新农村建设中应该也能够大有作为。

  一、新农村建设对人民法院的呼唤与期盼

  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与农民群众对党中央作出的建设社会新农村的重大决策表示热烈拥护和积极响应,呈现出极大的参与热情。益阳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益阳的新农村建设已经全面启动。由于益阳经济底子薄弱等多方面原因,新农村建设除了需要党委、政府科学组织、加大投入外,迫切需要人民法院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这是本次调研中农村基层干部表达的强烈愿望。

  第一,迫切希望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向“三农”倾斜。中国是农业大国,90%的人口是农业人口,法院每年所审结的案件80%是涉农案件,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理所当然在农村。但长期来,人民法院把审判工作重点向农村、农业、农民倾斜的指导思想并不明确,服务“三农”的措施不多,农村基层人民法庭力量不足、装备落后,基础设施建设远远不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致使涉农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处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保护,“三农”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司法资源份额。农村基层干部认为,相当部分涉农纠纷,特别是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经济合同等新情况新问题,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显得苍白无力,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才能解决。因此,希望人民法院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把工作重点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倾斜,把服务“三农”作为工作重点,真正实现精兵强将在法庭,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完全满足法庭审判工作的需要。

  第二,迫切希望人民法院的便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中国农村特别是偏远农村交通、通讯不便,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加上经济困难,诉讼能力不强,打官司难。从长期的实践和目前状况看,尽管法院采取了很多便民利民措施,努力为“三农”提供保障和服务,但便民利民措施还不到位,远远达不到“三农”所需要的水平,服务的触角很难延伸到偏远农村,诉讼费减、缓、免的数量非常有限,对农民诉讼的指导也非常有限,相当部分涉农纠纷不得不通过原始的宗族手段或找黑社会“了难”,还有的只好忍气吞声。农村基层干部强烈要求人民法院真正同情、体恤、关心农民,便民利民措施更加具体、全面,而且要落到实处,让“三农”享受到更多的法律实惠。

  第三,迫切希望人民法院推行符合中国农情的审判方式。我国尽管强制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并且已经进入到“五五”普法阶段,但农民的文化水平,特别是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并没有实质性提高,无论是民事行为还是商事行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旦遇到纠纷,不会起诉(包括撰写诉状)、不会收集固定证据、不会举证、不会答辩、不了解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的期限,致使大量有理的官司败诉,反过来又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和法律产生怀疑,进而放弃司法途径,通过上访、暴力抗法来达到目的,这是农民文化水平、法律意识、诉讼能力与我国近段时间推行的新的审判方式不协调所产生的恶性循环,是当前严峻的越级上访形势和不时发生暴力抗法事件的重要原因。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迫切希望人民法院从中国“三农”的实际情况出发,继承和发扬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推行农民能够接受、适应的审判方式,在化解涉农纠纷,建设小康、平安、和谐的新农村中真正发挥作用。

  第四,迫切希望人民法院提供延伸服务。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决定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被动性,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人民法院提供延伸服务,又使法院工作具有相当强的主动性。从当前农村的现实看,农民的法律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诉讼能力偏低,民商事行为的风险系数很大,制定的乡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比比皆是,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障碍。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民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加强农村签订民商事合同、制订乡规民约的指导,已成为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基层人民法庭延伸服务的核心内容,也是从源头上减少涉农纠纷的有效手段。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对人民法院延伸服务的要求显得尤为迫切和强烈。

  第五,迫切希望人民法院选派优秀法官担任农村基层干部。去年,沅江市委从市直各单位选派一批年轻干部担任农村“第一支书”,对“穷、乱、差”村进行治理。沅江市南咀镇创业村,负债50余万元,村民拒交上缴,经常围攻市、镇干部,不断上访。沅江市法院一名女法官由市委下派到该村后,运用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依法制订完善各项制度,依法处理各类纠纷,引导农民合法致富,开展生产竞赛,理性维权,半年时间,通过司法途径,为该村挽回经济损失28万元,该村纠纷明显减少,村民息访,一跃成为沅江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创业村的实践证明,新农村建设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依法治村、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过程。选派一批青年优秀法官担任农村乡(镇)、村党、政负责人,用法律手段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和现实意义。本次调研中,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同样反映了这一强烈愿望。

  二、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冲突

  我国加入WTO以后,一些专家、学者就中国司法与国际司法(实质上是西方发达国家司法制度)接轨问题进行了艰苦深入的探索,人民法院开展了一系列司法改革,试图在短期内实现中国司法与国际司法的接轨。这种探索与实践,对中国司法的发展与进步无疑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忽视了中西方国家体制、历史渊源、法制发展过程的差别,忽视了我国的城乡差别,忽视了中国农村和农民文化水平、法律认知水平和诉讼能力的落后状况,司法改革的理想主义和激进措施逐渐偏离了我国国情,偏离了我国司法的优良传统,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求发生激烈碰撞。在这次调查中,无论是农村基层干部,还是基层法院的同志,对人民法院的一些激进的司法改革措施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们说,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可能与国际司法的要求越来越近,但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求却越来越远,也为基层法院处理“三农”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综合调研所掌握的情况,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推行直接开庭,坐堂办案,增加了农民特别是偏远农民打官司的难度。中国农民自古有不喜诉讼的传统,忍气吞声,求助宗族、基层组织,用暴力手段直接了断,是农民对待纠纷的常规手段。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在广大农村设立派出法庭,开展巡回办案,向农民发放办案联系卡,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农民,激发了农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热情。但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虽然没有放弃上述优良传统,却过多的强调审判工作的被动性,推行直接开庭和坐堂办案,给农民特别是偏远农村的农民诉讼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一些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农民因为交通、通讯、经费等原因,不得不转而寻求其他途径,大量矛盾纠纷被积压下来,长期的矛盾积累,又引起新的更大的矛盾,甚至酿成刑事案件,造成农村的不稳定。农村基层干部说,农民迫切希望人民法院不要把直接开庭衍变为坐堂办案,要积极开展巡回办案,送法上门,给农民解决纠纷提供更多的便利。

  二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强化举证责任,让一些有理的农民打不赢官司。很多农民不懂什么叫证据,更不懂如何收集、固定证据。推行司法改革后,人民法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明确举证不能必须承担败诉的后果,农民遇到纠纷诉至法院后,往往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这些败诉的农民,并非没有用来证明客观事实的证据,只是因为不懂举证的常识而没有收集、固定证据,有的则是因为不具有采集证据的能力而无法举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文化水平较高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来说是可行的,对我国的大部分农民来说,则为时尚早。如果因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导致有理但不会或不能举证的农民败诉,后果是农民丧失对国家司法制度的信任,转而寻求原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不仅违背了中国立法的初衷,也是中国司法界所不愿意看到的。

  三是注重程序公正淡化实体公正,注重法律事实淡化客观事实,使一些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孰重孰轻、谁主谁次,在中国司法界争论已久。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全面强调实体公正,强调客观事实,违背了司法规律。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改革后,又一味强调程序公正,强调法律事实,走向了事物的反面。从实际情况看,程序与实体是法官处理案件的两个方面,程序公正是确保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而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实体处理不公正,程序再公正也没有任何意义。法律事实是事物的表象,而客观事实是事物的真实存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可能一致或基本一致,也可能存在严重差异或完全相反。中国的农民是中国最大的困难群众,当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他们不仅希望法院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诉讼成本为他们解决纠纷,而且希望能够穷尽一切法律手段,还事实以本来面貌,依法为他们主持公道。在涉农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一味强调程序公正,强调法律事实,轻视或淡化实体公正和客观事实,极有可能使一些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农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就难以真正实现。

  四是强行推行控辩式庭审,使农民的弱势与被动在庭审中显得尤为突出。控辩式庭审是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的一种最基本的庭审方式,需要诉讼参与人有较高的文化层次,较高的法律水准,对案件事实有深刻的了解和准确把握,还要有较强的控辩能力,而中国的农民远远达不到这么高的要求,相当一部分农民还是低文化人群,他们只能适应中国传统的纠问式庭审。从这次调查情况看,参加诉讼的农民能够既主张又举证,适应控辩庭审的不到5%。强行推行控辩式庭审,迫使农民不得不高价去聘请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而律师代理费价格之昂贵,又是一般农民难以承受的。仅以湖南(益阳)激扬律师事务所肖某收费标准为例:合同纠纷,标的额10万元以下,收2000元加争议标的额的4%,标的额10万-50万元,收6000元加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上3%,……标的额500万元以上,收90500元加争议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0.75%;侵权纠纷,人身损赔2000元以上协商收费,财产损赔,按合同纠纷案件标准收取;婚姻家庭纠纷,2000元以上协商收费,上述收费仅指一个审级。刑事案件,侦查起诉阶段,4000元,审判每级6000元,经济犯罪、涉黑涉毒,不低于一般刑事案件收费标准的2倍,特殊困难家庭,全案4000-6000元。益阳尚属经济欠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代理收费标准可能会更高,面对如此高昂的代理收费,农民当事人要么咬牙举债参加诉讼,要么放弃聘请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被动应对,两种选择对农民来说,都是非常不利的。

  五是强调“不告不理”原则,不注重对农民的法制教育和法律指导,使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长期得不到实质性提高。大量的农村民商事纠纷、民转刑案件,都是因为农民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酿成的。构建小康、和谐、文明新农村,必须让农民学法、懂法、守法,自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从源头上减少纠纷,把时间花在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上,这是我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最根本的任务,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所追求的目标。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尽管经过20多年的普法历程,但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依然停留在零散、表面层次,文件多,应付多,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前,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深入农村,巡回办案,送法上门,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但推行司法改革后,因为要求直接开庭,人民法院和基层农村法庭坐堂办案的比例明显增加,上门服务明显减少,作为法制教育有效手段的法院布告也明显减少,据初步统计,真正到案发地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到所结案件总数的5%,农民一年到头基本上看不到法院布告,尽管有时对典型案件组织旁听,以案释法,但旁听人员非常有限,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效果也非常有限。这种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对全面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诉讼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发挥不了太多的作用,更达不到预期效果。

  三、人民法院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角色定位与工作走向

  审视近些年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实严重不相适应。根据中央要求和新农村建设需求,如何确定角色定位和工作走向,更加有效地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已成为人民法院当前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农民富才国家强,农村安才国家稳。人民法院应该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参与者、保护者和推动者,应该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农村,重视农业,关心农民,积极、主动、热情、全面地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优质服务,人民法院工作重心和工作走向应该与新农村建设完全相适应,在强化法官关心、服务“三农”意识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优质高效审理好涉农案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第一,严厉打击涉农犯罪。当前影响新农村建设的犯罪主要有:故意杀人、盗窃、赌博、地下六合彩非法经营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尤以后三种犯罪为祸尤烈。安化有一个村全村325人,本是远近闻名的富裕村,家家有存款,户户有余粮。就因为疯狂购买地下六合彩,不到一年时间,被六合彩卷走150万元,绝大部分村民因此致贫,生活难以为继。后三种犯罪不仅让农民无心耕种,耽误农业生产,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农村经济基础和农民生存根基,远远超过了其他犯罪产生的恶劣影响,必须作为打击重点。打击涉农犯罪,必须坚持三条:一是就地开庭、当庭宣判;二是尽量减少缓刑适用;三是定期发布布告,在农村广为张贴。打击涉农犯罪只是手段,目的是让农民识别犯罪,自觉遵纪守法,大胆地与犯罪作斗争。第二,快速妥善处理涉农纠纷。据安化、赫山、沅江三地统计,涉农纠纷最多的是:婚姻家庭纠纷,占51.45%,权属、侵权纠纷,占17.7%,合同纠纷,占15.39%,城郊农村随着农民劳务输出大量增加,农民工工资案件也占有一定比例。上述纠纷共占法院审结的涉农案件的85.05%。审理涉农纠纷案件,一要快速,二要讲究方法。对于涉农纠纷案件,要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以最快的速度结案,同时,要针对农民“人争一口气,佛争一柱香”的心理,尽最大努力调解结案。审理中,既要依法公正,又要情理交融,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合情合理又合法;既要充分运用法官的智慧,又要充分调动当地党政、基层调解组织、当事人的亲友、当地德高望重的老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形成化解涉农纠纷的合力,使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要通过化解涉农纠纷,弘扬家庭和睦、尊老爱幼、睦邻友好的优良传统,减少和降低因村级班子违法操作或工作失误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密切关注新农村建设中引进外地企业、发展本地企业所引发的各种合同纠纷和征地拆迁纠纷,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在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同时,保护农村新兴产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实现小康、和谐、文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目标。人民法院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就是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涉农犯罪,化解涉农纠纷,培育农民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生产、生活秩序,让农民在和谐、文明的条件下,齐心协力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审理涉农案件,在依法、公正、高效的同时,要坚持打击与调节并重,治标与治本并举。要突出重点,哪一类犯罪突出,就打击哪一类犯罪,哪一个地方犯罪突出,就在哪一个地方开展专项打击;哪一类矛盾纠纷突出,就派出专门力量,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化解哪一类纠纷。审理涉农案件中,要通过就地开庭、当庭宣判、以案释法、法律咨询、开设法制宣传专栏、印发张贴布告等形式,向农民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实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让农民懂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懂得哪些可以为,哪些不可以为,哪些是应该倡导的,哪些是应该抵制的,从而自觉遵纪守法,从源头减少犯罪,减少纠纷。

  (二)推行适合“三农”的审判方式,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是循序渐进的,不可能一蹴而就,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样不能搞理想主义。中国农民从脱盲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到较高文化、法律素质,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从目前情况看,中国农民不适应先进的审判方式,希望人民法院推行适合“三农”的审判方式,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笔者认为,根据目前农村交通、通讯和农民文化水平、法律意识和水平的现状,审理涉农案件时,人民法院应该理直气壮地适用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的审判方式,这才是中国农民所高兴和满意的,所迫切希望的。一是推行巡回办案,定期送法上门。人民法院应该在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所在地、墟场设立巡回办案点,公布办案时间,集中立案,就地开庭,当庭宣判。在立案上,可以电话立案,口头立案;在办案程序上,最大限度适用简易程序;在处理方式上,最大限度地调解结案;在诉讼费收取上,该缓交的缓交,该减免的减免,同时要向党委政法委提出司法建议,规范律师行为,提高法律援助比例,降低律师收费标准,防止一些不法律师利用诉讼盘剥农民,加重农民经济负担,致使农民诉讼致贫。二是适用纠问式庭审方式。无论是控辩式庭审还是纠问式庭审,目的都是为了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了断纠纷。法官在庭审中能否保持中立地位,关键在于法官是否具有正确的法治理念,内心是否中立,庭审方式并不是关键的决定因素。法官可在开庭前先说明几种庭审方式的区别,当事人根据水平高低可自由选择。推行纠问式庭审,可以引导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让农民不去花高价聘请律师,轻松参加诉讼,认真陈述事实和观点,较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愿望。在纠问式庭审中,法官可以根据双方的陈述作出正确的判断,然后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正确处理。庭审中,法官必须做到,认真充分倾听双方意见,不让当事人因法官过多听取一方意见而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性怀疑;认真深入查明案件事实,防止因当事人陈述不清或陈述不当而偏离客观事实;认真耐心地行使释明权,在庭审和裁判文书中充分阐明法律规定和基本道理,防止因当事人不懂法律规定而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误解;积极主动开展司法调解,更多地了解农民的心理和农村的司法和生活习惯,尽力让当事人充分表达真实意愿,争取双方理解、谅解,力争案结事了,防止因强行调解或判决留下纠纷隐患,引发反复申诉和缠访、闹访。三是充分履行法官调查取证职权。证据是证明客观事实的重要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关键是证据提供不充分。在当前农民举证能力不强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在立案时和庭审中,指导当事人举证,并在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只有这样,才能更多、更全面地收集证据,更真实地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更准确地作出法律判断,从而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让有理却不会举证或举证不能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当然,笔者并不反对审判方式改革,只是认为改革应该考虑中国国情,考虑城乡差别。审判方式改革可以先在城市推行,当中国农民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水准基本达到改革的要求后,再在农村推行先进的审判方式。

  (三)高标准建设好农村基层人民法庭,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高质量的延伸服务。农村基层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面向农村、农业,服务农民的前沿阵地,是人民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高标准建好农村基层人民法庭,已成为人民法院的当务之急。一是尽快做好法庭的撤并整合工作,高标准地建好人民法庭。目前法庭设置分散,力量严重不足,办案办公用房破旧狭小,办案设施和交通通讯装备奇缺,无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笔者认为,交通较为发达的城区法院不设基层法庭,但要组建巡回法庭,湖区和山区法院可以视情设立2-4个基层人民法庭,每个法庭安排10-15人,按工作需要配备法官、书记员和法警,确保每个法庭至少有二个以上合议庭,无论是巡回法庭还是基层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一定要坚持年青、精干原则,要在每个乡镇设立巡回办案点,偏远农村可以单独设立。每个法庭必须坚持周末、节假日24小时值班制度,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同时,必须高标准地搞好基层人民法庭的基层设施和物质装备建设。要集中中央、省下拨的建设资金和当地配套资金,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和最高法院确定的建设标准和建设时间,抓好法庭的办公办案用房建设,确保法庭功能用房全部到位。每个法庭必须配备2台以上办案用车,配备用于案件规范管理的电脑,档案库房,配备方便法官办案和当事人诉讼的通讯工具。同时,要建议地方党政把法庭建设作为地方公益性建筑来对待,加大法庭建设投入。三是重新调整基层人民法庭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职能。基层法庭同时具有调节、教育、指导职能。过去一段时间,法庭的调节职能发挥较好,教育、指导职能发挥严重不足。为建设小康、和谐、文明的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不仅要及时化解涉农纠纷,更重要的是要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涉农纠纷,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对工作思路和工作职能作出相应调整。根据新农村建设的强烈要求,巡回法庭和基层人民法庭在加强诉讼过程中的法制教育、司法指导的同时,应将简易民事纠纷分流给基层调解组织和乡级司法所,腾出30%的精力和时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司法指导。可以确定专门人员,明确范围和重点,与乡级司法所联手,通过对乡镇和村级干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和农民代表,举办法制培训班,有针对性开展与“三农”直接相关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各类合同和乡规民约签订的以及采集固定证据、举证、诉讼方法等法制宣传教育和司法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预防和减少涉农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加大法院干部的输出力度,为新农村建设输送大量优秀法治人才。沅江市委的实践证明,法院干部担任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对于依法治乡、快速提高农村法治水平,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人民法院在培养法官审理案件能力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培养法官的大局意识和行政管理能力。与此同时,要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在法院干部现有编制的基础上,增加10%的编制,作为培养、选送农村基层干部的配额。这种年轻有为的干部,可以担任县级副职、乡(镇)、村级正职,成熟一个,选派一个,并且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笔者坚信,只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作用,农村的法治水平就会快速提高,依法治乡的进程就会加快,涉农纠纷就会大幅度减少,建设小康、和谐、文明新农村的目标就会提前实现。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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