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判职能 促进社会和谐
——以法院实践运作为例试论六个关系
2007-07-10 08:51: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廖文松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中应如何发挥其职能作用?这是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新课题。笔者以法院工作的实践运作为例,就发挥审判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的思考,浅谈“六个关系”。 一、法院工作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一)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法院的定位 目前,我国的社会矛盾仍然凸显。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法院由国家赋予行使法律的权力,通过司法诉讼手段,来调整化解社会关系的各种冲突和矛盾,保障社会经济、社会管理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障民主法治的贯彻,保障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协调发展。可以看出,法院的根本职责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①因此,法院在和谐社会中的定位,既是建设力量,又是保障力量,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②实现这个定位,潮州市两级法院必须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坚持司法公正为立足点,③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总体目标,全面履行职能,坚持为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和良好法治环境。实现这个定位,法院干警必须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公正意识、创新意识和忧患意识等“六种意识”,着力提高司法审判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司法监督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等“四种能力”,不断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保证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正确行使。 (二)当好和谐社会的保障者和建设者 笔者认为,法院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刑事审判要宽严相济。刑事审判工作要立足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贯彻“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减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对危及社会、危害群众安全的严重犯罪要坚决打击;对罪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要体现区别对待,减轻和从轻处罚,重在感化、教育、改造。要保障人权,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定罪关、量刑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防止超审限、防止超期羁押、防止出现冤案错案,使每一宗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是民事审判要实现定纷止争。民商事案件涉及千家万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错综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处理不好,就会引起矛盾激化和冲突、影响和谐稳定。我市法院应加大诉讼调解,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增强调解效果,调判结合,倡导和谐诉讼,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不扩大,不激化、不上交,把“案结事了”作为民事审判工作追求的目标。 三是行政审判要促进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社会管理方方面面,其利益冲突涉及干群关系,涉及政府的权威与形象。法院应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优化投资环境、推进依法治市中的职能作用,通过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大对“民告官”案件司法审查力度、更多采用司法建议等办法,促进干群和谐,维护政府权威。 四是执行工作要保障公正的效果。执行工作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对目前执行难的问题,应采取新的对策。即争取地方党政支持,⑤确保正确执行;建立执行威慑机制,运用执行信息网络,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责任;规范、公开执行,提高执行效率,防止执行款物的失控、转移;加大执行力度,实行提级、指定、交叉执行等措施;通过执行发现问题,加强制约,纠正裁判不公;探索建立执行救助制度,重点救济当事人双方均为特困群众的债权人。 五是司法改革要重点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主动接受政治监督、权力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改进法院工作;另一方面建立内部制约长效机制,加强对案件的流程管理、质量管理、效率管理、廉政管理和目标管理,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廉洁性、权威性。 二、公正、高效、权威三者的关系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党十六届六中全会的重大决策。笔者认为,公正是判断法院工作的价值标准,是司法廉洁性的体现;高效是对办案的要求,是实现公正的重要载体;权威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的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是公正、高效的结果和保障。公正是灵魂、高效是要求、权威是保证,⑥三者缺一不可,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如何在司法审判中全面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笔者认为,一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办理每一宗案件中守好“最后一道防线”;二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协调统一,严格审限,对起诉案件当立则立,对在审案件当处则处,依法快审、快结、快判,提高办案效率;三要摒弃过去就案办案、死抠法条的做法,实现政治、社会、法律、经济“四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队伍建设与业务建设的关系 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的根本,业务建设是法院工作的基础,两者都是法院的主要工作,是保证和发展的关系。只强调业务工作,忽视队伍建设,或者只强调队伍建设,忽视业务工作,都是失败的,过去我们在这方面都有过深刻的教训。必须坚持两手抓,既要加强业务建设,注重在司法实践中锻炼提高队伍,又要加强队伍建设来促进和保证业务工作健康发展,两者都不可偏废。 笔者认为,当前法院队伍建设要以“和谐”为目标,从四个方面入手。一要坚持“政治建院”。通过抓班子带队伍,建设“团结和谐型、务实创新型、敬业奉献型、公正廉洁型”的领导班子,在队伍中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公仆意识和群众观点,倡导“和谐共事、务实谋事、公正办事、干净干事”的队伍作风,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本色。二要坚持“依法治院”。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规定,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激励和制约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以制度管人、管案、管事,用铁的纪律确保司法公正。三要坚持“素质兴院”。坚持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职业道德和拒腐防变三项教育,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全面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增强整体素质,向素质要警力、要效率。四要坚持“科技强院”。争取投入,搞好网络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和“两房”规范化建设,增强科技含量,更好地为法院工作服务。 四、审判独立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的关系 要正确行使审判权,必须处理好审判独立和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三者之间的关系。 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是法院工作的政治保证。在履行职责中,法院应做到“三个坚定不移”。一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院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二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妥善处理好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做到适用法律和执行政策的统一。三是坚定不移地把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坚持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主动争取党委重视和支持。 实践证明,坚持人大监督,是我国国家体制的主要特征,是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证。⑦法院应该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首先,要牢固树立人大监督意识,正确理解、贯彻执行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其次,要与人大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听取人大意见,接受人大对法院工作的检查和视察。再次,要摆正位置,营造勇于接受监督、善于接受监督的氛围,积极改进法院工作。 五、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的关系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服务大局是履行职能的根本目的,履行职能是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服务大局,必须立足本职,把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密切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反对不顾大局孤立开展法院工作。只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定位和思考,才能实现法院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另一方面,要反对离开法定职能讲“服务”大局。法院工作有其固有的特点和规律,只有立足本职,才能更好地服务大局。要坚决反对割裂法院工作、离开法定职能讲“服务”大局的错误观点。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新时期,法院应立足审判职能,在大局中找准位置,不越权,不越位,更好地发挥司法保障作用。 六、保持现状与创新发展的关系 和谐社会建设既为法院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考验和挑战。面对新的形势,是选择保持现状?还是选择创新发展?笔者认为,创新是社会进步的灵魂,是法院事业发展的动力。如果安于现状、固步自封、自我感觉良好、不思上进,那么法院工作将不适应形势发展、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将与科学发展观相违背。实践证明,创新发展才有出路。当前潮州市法院要实行新的改革措施,抓好审判改革,强化诉讼调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少年法庭圆桌审判水平,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再审程序,加强审判监督;改革司法政务,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出台司法为民措施;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立全市法警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面对新形势下的新挑战、新机遇,潮州市两级法院将进一步处理好“六个关系”,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科学发展与和谐建设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注释: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2号文),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30日。 ②在2006年1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召开之前,法学界和法律界有不少提法,如保障力量、维护力量、推进力量、建设力量、调节力量、落实力量等等。2006年11月27日,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政法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参见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载《求是》,2007年2月。 ③参见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7年3月1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2日。 ④参见田雨:《关注民事审判:最高法院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新华社济南2007年1月6日电,载《中国政府网》。 ⑤即《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中央名义发文来解决一个具体司法问题。其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察部于1999年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处解决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中纪发[1999]17号);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央政法委[2005]52号);2006年,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办理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及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的通知》。就具体司法问题下发如此多的中央文件,在中国政法史是罕见的,说明了中央高度重视和支持执行工作。 ⑥吴兢:《罗干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民事审判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载《人民日报》,2007年1月6日。 ⑦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提出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他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的利益”。列宁说:强大的人民监督机制,能够彻底埋葬党和国家生活中的官僚腐败。毛泽东同志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邓小平同志也多次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如果党和政府不受监督,就一定会脱离群众,犯大错误。江泽民同志指出: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胡锦涛同志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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