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公开审判 提高司法水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出新举措进一步完善公开审判工作
2008-06-20 11:06:15
  • 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陈锐发布一中院深化公开审判工作新举措
  • 再审申请人
  • 再审被申请人
  • 再审听证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王文波) 

    在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十周年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深化公开审判研讨会,会上,一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陈锐公布了一中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化完善审判公开推出的新措施。与会的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界代表和新闻媒体界代表和各界人士对该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所取得的成就给予了高度评价,就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1998年6月,一中院向社会公开承诺,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只要凭有效证件就可自由旁听任何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国法院的大门第一次向普通社会公众敞开,一中院此举引起了强烈反响,有媒体称“一中院的措施是中国民主法制制度向前迈进的一大步”。

    十年来,一中院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监督、以公开促公信、以公开促和谐”,公开审判工作在形式、内容、范围、效果等方面不断得到进一步的深化、拓展和提升。从形式上的公开向实质上的公开深化,从诉讼流程公开向裁判依据公开深化,从对当事人公开向对社会公众公开深化,从审判事项公开向审务公开深化。一中院围绕审判公开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司法的公开、公正、民主、透明,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选择权,全面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

    此次,一中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公布了深化完善审判公开推出的新措施。

    一是制定听证公开四项规则。为全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利益,严格规范诉讼参与人的司法行为,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制定实施四项公开听证规则。《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公开听证规则》明确规定,在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时,人民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相关证据进行公开听证,以此作为是否提起再审的依据。《执行案件公开听证程序规则》规定,在执行案件中,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等事项,人民法院应组织各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公开听证。《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规则》规定,对罪犯所减刑期比较长的、刑罚执行机关以重大立功为由提请减刑、假释的等十类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应组织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公开听证。《审理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则》则明确规定,对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的、对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应当组织进行听证。

    二是完善公开审判五项措施。为进一步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方便群众获取审判工作相关信息,加强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采取五项具体措施:在北京一中院互联网站定期发布部分已审结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在北京一中院互联网站定期发布部分公开审理的各类案件的开庭、听证的公告;在该院立案接待大厅设立立案查询、问询窗口,设专人负责立案信息的电脑查询、电话查询和现场咨询;在北京一中院互联网站和立案接待大厅公布审判庭和职能部门办公电话;制定实施《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各界公开通报我院审判工作信息和其它工作信息。

    陈锐介绍说,一中院推出的深化公开审判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已正式在相关工作中施行,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实践,有些制度规范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正式向社会公布后,一中院将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进行改进完善。

    据悉,6月19日上午,一中院进行了首次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公开听证,提起再审的案件申请人和另一方当事人出席听证,一些新闻媒体记者和社会人士旁听了听证的全过程。这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的原告汪先生与被告北京某科技职业学院租赁该学院的职工食堂时,因退还租金问题发生纠纷,一审法院判决某科技职业学院退还汪先生租金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科技学院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向法院提起申诉。按照一中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提起再审听证的相关规定,一中院首次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的听证。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北京某科技学院的代理人向法庭阐述了提起再审的理由,并出示了新取得的相关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汪先生则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陈述对原审判决的意见,听证持续了一个小时。

    主持听证的一中院关卫平法官介绍说,再审审查时进行听证是为了更全面地听取各方当事人对案件及再审依据的意见,这种公开听证的方式显示了公平原则,是对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19日举行的听证是一中院对再审案件进行的第一次听证,这次听证将作为该起案件是否提起再审的依据。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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