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异常行为将被干预 解读全国首创办法"出炉"
2009-07-20 15:21:10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周文 赵志锋
  “对他人查办的案件格外关注,且多方打探”、“超出个人或家庭收入水平进行高消费”、“社会交往比较复杂,非工作关系经常与社会闲散人员或有劣迹人员来往”———今后,甘肃省检察人员一旦出现上述等情形,轻则将被谈话,或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学习、培训等方式,重则将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此消息来源于一份名称有些“奇怪”的文件———《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据悉,这是国内首个针对检察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状况进行干预、处理的管理办法。 

  围绕“异常行为”这个新鲜概念,各界人士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何为“异常行为”?如何界定、又如何操作?轻则谈话或离岗学习,重则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会影响检察人员的正常工作?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独家采访了管理办法的制定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了解到了这一全国首创办法“出炉”的台前幕后。 

  “这个文件从草拟到出台,我们做了很长时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穆文尧边招呼记者边说。 

  穆文尧说的这个文件,就是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实施的《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因为首次推出“异常行为”这个概念,加上又是全国首个干预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的办法,这一管理办法成为连日来社会关注的焦点。有人提出疑问:管理办法是否合理、能否操作?更有人表示担忧:从工作、生活、心理和待人处事4方面将“异常行为”细化为26种,是否会影响检察人员的正常工作和日常生活? 

  采访之初,记者抱有同样的疑问;但随着采访的深入,记者发现,这一办法并非“拍脑袋的结果”。早在今年3月,有关方面便开始草拟这一管理办法,中间征求了17个市州检察院和省检察院机关24个部门的意见,删改10多次,并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最终于7月份下发实施。 

  穆文尧还向记者透露,每次征求完意见后的修改稿,甘肃省检察院检察长乔汉荣都要亲自把关,并提出了三点总体要求:一是要符合检察机关实际;二是要便于操作;三是要能够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 

  缘何干预 

  酗酒当众出丑,私驾公车发生交通事故,个别检察官滥用检察权……这些行为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出现这些现象,与政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不能很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有关 

  为何要制定一项干预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的制度?这是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穆文尧向记者娓娓道来。 

  “在新的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要求多、意见多,这从每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就能看出来———政法机关的执法行为都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比较强烈的内容之一,也是每年的热点。”穆文尧说。 

  究其原因,穆文尧认为,这与政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不能很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有关,“个别人枉法裁判,吃拿卡要,甚至存在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等情况,这个我们都有清醒的认识”。 

  具体到检察机关,从全国到甘肃省近年来都发现了一些事情,比如有的检察官参与企业经营活动,有的为不法企业提供保护,有的用检察权力干扰民事活动,有的滥用检察权等等,人民群众对此意见都比较大。 

  “酗酒当众出丑、私驾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穆文尧说,政法干警的一举一动都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出现这些现象,就会导致一些群众对政法机关不信任,降低了政法机关的公信度和权威性,社会影响也极为不好。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曾在公开场合表示,“某些具体的案件成为社会的焦点,其实我的心里是非常不安的”。曹建明还表示,在2009年,除了要“解决少数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简单办案、机械办案的问题”,还要“加强检察机关自我监督”。 

  今年6月,曹建明在甘肃调研期间提出三个要求,其中之一就是要在强化检察队伍的素质建设上下功夫。 

  基于这些背景,甘肃省检察院根据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全省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办法》和《检察机关谈心谈话制度》等法规、制度,历时4个月终于出台了这一管理办法。

  如何干预 

  26种异常行为“细致入微”,涉及检察人员“8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和社交圈,引起公众对其执行力的担忧;而从管理办法来看,“软硬兼施”的约束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已将落实问题考虑在内 

  以往,一项制度出台后,总会招致“规定太原则太笼统,不够细”的质疑;这一次正好相反,一些人担心,管理办法规定的26种异常行为“过于细致入微”,甚至将“工作不认真,精力不集中”、“滥发脾气”这些行为都包括在内,是否有必要?在具体落实中是否会遭遇“执行难”?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部门负责人是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的第一管理人,一旦发现检察人员有异常行为,要逐级汇报,并通过谈心、谈话等方式,弄清原因,及时提醒、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化解和纠正,避免产生不良后果。而分管领导则负有指导、督导责任,要经常听取汇报,研究情况,并参与重点人员的谈话、监督和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谈话”等“软性”约束办法,管理规定还明确了两条“硬性”措施: 

  对有异常行为表现,一时难以纠正且在重要部门或关键岗位的,要视具体情况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学习、培训等方式,加以约束和控制; 

  如果检察人员的异常行为已经违反党纪政纪和检察纪律,要报分管领导或检察长批准后,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为了让管理办法落到实处,甘肃省检察院还制定了责任追究方法: 

  对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疏于管理,导致出现问题,产生负面影响的,对当事人要适当处理,部门负责人要作出检查;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处理失当,导致发生事故的,对当事人追究纪律责任,对部门负责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分管领导要作出检查,发生事故的检察院和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对失职渎职、放任不管,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案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这26种异常行为都还没有构成危机行为,但如果不及时干预,再进一步,就成了危机行为;相反,如果及时加以干预,就不会出现任何问题。”穆文尧说。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管理办法延伸到了检察人员“8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和社交圈。而这,也是社会关注已久、讨论颇多的问题。 

  对此,甘肃省检察院的要求是,要积极探索检察人员“8小时以外”的管理办法,掌握他们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工作圈;要加强与检察人员家属及其所住的社区的沟通,听取家属和社区的意见、评价和反馈。 

  据悉,甘肃省各级检察机关政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该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建立检察人员思想分析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汇报分析会;同时,对于办法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要进行详细登记,合理的建议要及时采纳和落实。 

  深远影响 

  从注重结果处理到干预前期行为,这是一种看待问题理念的转变;办法罗列的26条异常行为的具体表现,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使司法人员职业操守评定有“法”可依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该管理办法在草拟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对“异常行为”4个字讨论了很长时间,有人认为这听起来有些“怪怪的”,但却找不到更为合适的提法。 

  有关人士解释说,该办法所说的“异常行为”与心理学上所谓的“异常行为”有所不同。在心理学上,所谓异常行为常指违反社会文明或成群行为习惯和标准的“反常”行为。 

  穆文尧认为,这一管理办法明确了管什么、怎么管,建立起了一种正确的导向,最终对提升检察人员的素质、维护其形象、强化其自律等方面大有裨益。 

  甘肃省政法学院法学教师姬云香认为,尽管该办法中还存在一些定义不准、模糊不清的条文,但该办法的视角已经从以往关注单极的职业人角度,转向了多极的复杂角度,去关注专业人士的行为变化原因,从工作到生活,直至任何行为的基础———心理因素的关注,这无疑是个不小的进步。 

  “在以前,看待任何一次违法现象,我们总是抱着治病救人的心态,而此规定以预防为主,从结果的处理到前期行为的干预,这是一种看待问题理念的转变。”姬云香说,办法中应用了管理心理学中情绪管理与情绪劳务,这体现了法律人在积极吸取其他学科的知识来丰富自己,发展自己,从而提高自己。 

  姬云香表示,与检察官职业道德相比,这一办法罗列的26条“异常行为”的具体表现,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且更加务实,使司法人员职业操守评定有“法”可依。“这一书面制度的正式出台,或许是未来管理法律人职业道德方面的一个雏形和方向。” 

  编辑手记 

  如何看待甘肃省出台干预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管理办法的意义,以及围绕这一管理办法产生的种种纷争?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上,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声音或许是一个最好的诠释———说到对检察权的制约,一些同志的认识比对强化法律监督的认识肤浅得多,甚至有一种抱怨,错误地认为,现在事事讲加强自身监督,就会无法办案。实际上,把切实强化内部监督放在突出位置,并不是忽视强化法律监督,而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如果不重视对自身的监督,就不可能解决好检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只有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法律监督才会有公信力。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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