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特殊的庭审
——记王治庭长践行“公正、廉洁、为民”活动
2010-04-22 11:51: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钟王 曾义
  4月16日早晨八时,我跟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花明楼法庭王治庭长,带着本案原告米某开始了一次特殊庭审之旅。从宁乡县人民法院出发,驱车200多公里,花时2小时45分,终于抵达岳阳市第十二监区。在大家印象中,法庭应当在庄严的法院里开庭。但这次开庭地点是设在岳阳市第十二监区的接待室里。这次特殊的庭审特殊的地方就在于本案的被告张某某是一名现行服刑人员。本案的案由是离婚纠纷。

  本案由王治庭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我作为代理书记员,还有一名法警参加审判。首先由我向原、被告宣读了法庭纪律,接着由王治庭长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庭审过程中王庭长问到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时,原、被告均表示同意,于是王庭长开始分组做工作,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工作,原、被告顺利达成了离婚协议,对婚后财产分割、孩子归属及抚养费分担等问题达成一致,双方对协议内容均表示满意。最后由王庭长告知原、被告双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在庭审笔录上签名,这次特殊庭审宣告圆满结束。庭审结束后,王庭长勉励张某某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重新做人。同时嘱咐原告至少在节假日要与被告联系,让小孩与被告通电话,以便缓解被告念子之情,从而让被告安心地改造。

  据悉,原告米某乃新疆乌鲁木齐人,回族。被告张某某是宁乡人,汉族。07年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相识并结婚,08年产下一男孩,同年被告犯罪入狱,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加上婚后双方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等差异较大,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自被告入狱后就一直带着小孩住在新疆。原告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为了离婚的事情来回跑了很多次。承办本案的王治庭长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本着一心为民的宗旨,同时鉴于被告的特殊身份,王庭长经过向法院领导请示,并联系了岳阳市第十二监区的领导,让这次特殊庭审放在岳阳市第十二监区安全、文明、高效的开好。王庭长表示,虽然这次特殊庭审成本较高,光来回油费就要好几百,但是便民、为民,并且能够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这就值得!

  本次特殊庭审活动,是宁乡法院为践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亲民爱民,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强化司法责任,彰显司法良知的具体表现,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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