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彰九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2010-06-04 08:50: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3月,被告人王彰九盗用西安近代农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森草净”除草剂的农药登记号、生产批准证书号和产品执行标准,擅自组织生产名称为“园丁一号”的葡萄园专用除草剂,并伪造了检测报告。2008年3月25日,王彰九以12万元的价格向新疆丰达凯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售了80箱共1000公斤“园丁一号”葡萄园专用除草剂,丰达凯莱公司将其中的60箱出售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吐鲁番地区的部分葡萄种植户。种植户经使用后,出现了葡萄树叶片发黄、皱缩、果粒小、根系大量坏死等药害症状,导致葡萄严重减产甚至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6万余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王彰九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彰九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王彰九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