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诉讼调解中法官应具备的执业心理素质
2010-07-01 11:52: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桂林叠彩频道 | 作者:曾臻
  诉讼调解过程是一个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沟通的心理过程,它是调解法官、当事人和在场人员,通过交流进行多边心理活动的过程。在这种多边心理交往中,对调解法官心理素质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作为主持诉讼调解的法官,在调解活动中应当具备以下心理素质:

  一、专业的职业特性

  法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要感受各种各样的社会现状和事实信息,特别是在遇到一些存在复杂问题的案件的情况下,调解法官必须要具备较强的自控力,独立于当事人的纠纷关系之外,时刻保持自己情绪的稳定,不被周围的人和事所左右,沉着冷静地进行观察和分析,及时作出判断。

  在社会活动中,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各不相同。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有一些当事人情绪激动时,会把怨气撒在调解法官的身上,极端的,还会与法官产生积怨。因此,法官必须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对思想偏激、行为冲动的当事人,要及时地予以批评制止、说服教育,帮助当事人双方看清事实真相、端正协商态度,提出公平、公正的调解意见。只要调解法官依法、公正处理纠纷,当事人不但不会反感,反而会感激调解法官。

  二、特有的工作模式

  首先,作为调解法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有丰富的社会常识和人文理念,具备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能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及时预见当事人的心理反应,作出准确的判断;其次,敏锐的洞察力也是必不可少的,正确地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并根据不同人的心理特征进行调解;再次,通过听、看、谈、查等活动,预见当事人对调解的接受能力,适时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调解意见。这要求调解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进行抽象思维和逻辑推理,从而推导出未知的隐情。另外,调解法官必须与各种各样的人接触交际,但因纠纷当事人文化程度各异,又各有不同的性格,这就要求调解法官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才能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有效化解双方的矛盾。

  三、崇高的道德素养

  调解法官要对一个案件进行成功调解,其自身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为人诚实、办事公平、公正这是当然要具备的品质,但还要有为公众服务的热诚。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法官必须时刻坚守一种为人民提供服务的信念,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是在为他们的利益着想,从而引起当事人对法官的尊重和信任。调解法官是以自己个人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方法博得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威望的,这种品格在成功调解的过程中必不可少。
责任编辑: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