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的三个向度
2010-07-16 07:43: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余频道 | 作者:邓俊明
  能动司法是对人民法院功能定位的重大调整,是对司法理论和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是对司法能力建设的重大转变。能动司法要求法院积极参与规则的正当性拷问,对立法权进行修正与平衡;能动司法要求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的治理,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和引导;能动司法要求法院转变司法理念,创新司法理论,对司法权进行自我修正与革新。

  从立法权的角度来看,能动司法是对立法权的修正与平衡。能动司法强调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强调法官在追求个案公正中进行法官造法,对法律适用进行适当的变通,通过从个案正义中进行抽象和归纳,解决法律与社会的脱节、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法律与民意的背离。但能动司法绝对不能跨越司法与立法的藩篱,盲目的立法,盲目的进行推广。司法能动推导出来的法官所造之法,不是立法意义上之法,法官造法不具备普遍适用性,法官造法是为了推进个案公正、为了化解严格适用法律所导致的表面合法但实质不公正的司法顽症。法官造法不具备普遍适用和推广功能,法官造法强调的是充分发挥法官的司法智慧,通过个案公正的推进彰显法律的实质性正义,虽然所造之法不具备普遍适用的内涵,但仍可以在往后的类似案件适用中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它可以作为一种指导性、引导性案例为司法库补充新鲜的血液,为应对不断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而略显疲惫的司法提供源源不断的司法智慧。通过开展能动司法,立足法官造法弥补立法的不足和缺陷,对立法权修正与平衡不仅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实质正义;更是对立法权的补充与修正,完善所司之“法”的合理性论证,使所立之法、所司之法更加合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合乎民众的道德选择与判断,合乎社会秩序运作、良性发展规律。

  从行政权的角度来看,能动司法是司法对行政权的制约和引导。能动司法强调法官不仅仅是一群简单适用法律的法律工匠,更要求法官自身对社会治理的角色扮演,要求法官由法律工匠向社会治理工程师的功能转变、角色调整。以往司法是保守的,司法一般是不积极主动介入社会治理的,强调的是一种“不告不理”原则,但司法能动要求人民法院不仅是社会的救火队、消防员,更要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的治理,进行事前介入和干预。法院通过发布审判白皮书,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有效指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其管理、决策提供合法性指引和参考。司法能动强调司法不仅仅只是事后的补救,正义的矫正分配,更要求法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实际司法需求,要求法院搞好法律服务工作、强化法律的事前引导、诉前协调。通过预防性措施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把社会运行的法律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通过司法对行政权的制约和引导,实现法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对社会风险的控制。

  从司法权的角度来看,能动司法是司法的自我革新,是对司法理念的重大更新。司法权一贯是主张克制的,主张被动启动和适用。但是现代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民众生活的丰富多样、社会纠纷和矛盾的扑朔迷离要求司法不仅仅是被动的,需要司法发挥能动性,需要司法不仅能够事后补救,更需要事前干预;不仅要求司法严格的法律适用,也需要法院对个案公正的拷问与求证以修正司法的实质性公正;不仅需要司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采纳、认定,必要的时候需要法院主动查明事实、进行证据引导和补充;不仅需要司法对法律的严格操守,更要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恰当考虑和平衡,不仅需要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考察,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其合理性论证,赋予法院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的直接变更权化解累讼、缠讼难题。
责任编辑: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