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院试行司法警察聘任制的可行性探讨
2010-11-22 14:30: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铁路频道 | 作者:张俊清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法院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司法警察担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司法警察在保障审判、完成刑事执行和参与民事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体现司法公正、树立法院形象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保障能力。在铁路法院改革的进程中,司法警察的改革工作要以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为原则,以建立一支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司法警察队伍为目的,以更好地服务于审判中心工作为宗旨,在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中进行了大胆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笔者就司法警察工作改革中,铁路法院试行聘任制司法警察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一些认识和看法。

  一、试行司法警察聘任制的必要性紧迫性

  铁路法院司法警察自成立以来,其主要任务就是服务于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随着铁路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司法警察的职能领域不断拓展,其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作用更加突出。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了司法警察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司法警察的职能得到明确和完善。但是,随着铁路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向前推进,司法警察队伍警力不足,整体素质不高,不能满足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需要的矛盾也逐渐显现。在当时的体制下,铁路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主要问题:一是司法警察队伍结构复杂,“工人法警”、“关系法警”占司法警察编制比例大,专业技能弱化,年龄老化,“进出口”渠道不畅,不宜担任司法警察的人员出不去,符合条件的人进不来。二是在传统的认识中,认为在铁路法院学历不高、工作能力不强的人只能从事司法警察工作,造成司法警察的地位比较低。司法警察队伍中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年青人想从事审判工作,不安心司法警察工作,造成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三是在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上,政治理论水平低、文化程度不高、业务技能差、身体素质和体能跟不上,司法警察内在素质达不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四是司法警察队伍编制不足,造成警务活动中的警力不足,尤其是在重大警务活动中无法得到警力保障,影响了铁路法院执法权威。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的问题是司法警察工作能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审判中心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进出渠道。”《纲要》为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改革提出了改革依据和改革方向。为此,铁路法院要把试行司法警察聘任制作为法院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打破司法警察队伍体制上“能进不能出”、“一包定终身”的管理模式和思维定式,建立全新的进出渠道和定期“换血”的运作模式,使铁路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焕发出勃勃生机。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明确了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制定了实施细则,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方面要求更加明确具体。因此,建立适合铁路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改革、发展的有效制度,是实现铁路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选聘要求的规范化、统一化、法制化具体体现。

  二、铁路法院试行司法警察聘任制存在的问题

  试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是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队伍改革中的创新,更是对铁路法院现存体制的巨大冲击,这种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新的体制一旦构建成功,将为铁路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注入了新的活力,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了保障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目的。在对司法警察聘任制改革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我们要客观地看待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地加以总结,加强对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分析,立足于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法规,以制度作保障,深化司法警察队伍的改革,推进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切实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技能过硬”司法警察队伍。使其成为铁路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主要的警力保障。目前限制铁路法院聘用制司法警察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定位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聘任制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用制相结合的干部体制;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现实中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国家确定政法编制上普遍存在超编,不可能用政法编制解决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编制。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应视为非事业编制的临时编制,在已经试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法院,基本上采用的是不占编制的临时用工编制,因此铁路法院所聘用的司法警察人员为临时工性质。但铁路法院聘任制司法警察与铁路法院的所聘用的其他临时工,在工作性质、任务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他临时工在铁路法院内部从事的是辅助或勤杂性质工作,聘任制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八项职责,与铁路法院正式司法警察履行同一职责,共同承担起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组织管理上,其他临时工受铁路系统和铁路法院内部管理制度约束,聘任制司法警察受铁路系统和铁路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多重约束。

  2、聘任制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主体受到限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表明了司法警察在司法审判中履行职责的授权性和执行任务中执法的独立性,聘任制司法警察与正式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地位是同等的,并无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多数人民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作了限制性规定,即:聘任制司法警察只能在正式法警的带领下履行部分职权。这一规定使聘任制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从独立性变为从属性。笔者认为这个限制性规定有几点不明确,一是制定的依据不明确,制定的原因不明确。二是对“带领下”的含义不明确,是指聘任制司法警察与正式法警共同履行职责,还是指聘任制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时应接受正式司法警察的领导、指挥。三是对“履行部分职责”的界定不明确,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中,哪些职责只能在正式法警带领下履行,哪些职责可以由聘任制司法警察履行,或者只能是在正式司法警察的带领下履行部分职责,其他职责不得履行。

  3、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激励机制设置不科学

聘任制司法警察在聘用合同中应当享受的工资、保险、社会福利、岗位津贴及执行特殊任务时享有的特殊津贴均得到了保障。在实践中铁路法院可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经费实行人员包干制,采取从当地铁路系统财政中申请拨款支付,使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待遇固定在所拨付的经费中,基本上不享受其他奖金待遇,只有在其工作有突出表现、有显著成绩或特殊贡献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把热爱司法警察职业,表现突出的聘任制司法警察转为正式司法警察,使名不正,言不顺的“临时工司法警察”,增强其从事现任本职工作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三、试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是铁路法院必然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这说明它有着独立的、不可替代的组织建制、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其特有的工作方式履行着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司法警察的职责具体表现为:一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二是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三是保障审判机关的安全。 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一是以武装形式服务于、服从于审判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强制性多、机动性大;三是时效性高、涉及面广;四是政策性强、责任性强。 铁路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自成立以来,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落实贯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过程中,铁路两级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目前全国多数铁路法院的法警都实行编队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从事警务工作的法警少,法警兼职多。由于铁路法院现有在编法警年龄老化,加上铁路法院系统进人渠道受到体制、组织人事部门的限制,法警的录入工作已经有12、3年没有进行了。法警的年龄结构已到了青黄不接的地步。大部分铁路法院的法警的平均年龄已经达到45、6岁。造成铁路法院的法警工作任务不能完成,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司法警察改革。

  1、改革用警机制,推行军事化管理

  在目前人事制度下要解决这个问题,铁路法院就必须实行法警聘用制度。现在的诸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已经开始了自谋职业,这部分人员已经学到了部分法律知识,只要稍加培训,就可成为法警队伍的中坚力量,且年龄相对较小,对表现较好的,可以考虑长期聘用,以解决警力不足、编制缺乏和人员流动性差的问题,真正实现法警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

  2、转变用人观念,解决执法权问题

  过去,曾经有人多次提过聘用法警不是正式干警,如何行使执法权的问题。其实与现实工作并不矛盾。法警队伍都设有领导和在编正式法警,规定外出执行公务必须有在编正式法警带队,聘用法警只是协助正式法警进行工作,做到兵中有官,以官带兵,就可以合理解决聘用法警执法权的问题。

  3、实行优胜劣汰,处理好用人关系

  完善用人制度包括疏通司法警察的进口和出口,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优化管理,保持司法警察的活力和战斗力。目前进口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进人无固定渠道,造成法警的来源复杂,进来的人员素质不高。因此,应注意吸纳部队转业人员中的优秀人才和警察院校毕业生,从根本上解决进口问题。对在岗法警进行科学管理,首先要从内部建立起良好的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聘用制司法警察制度。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保障、保险制度的相继建立,在铁路法院内部推行聘用制法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聘用制法警捧的不是铁饭碗,工作有压力,对法警有激励作用,而且这也是理顺法警出口、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途径。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好的留用,差的淘汰,这样既能保留骨干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不断充实新鲜血液,使法警队伍永远保持生机和活力。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