堡坎无防护致人受伤 管理方应担责需赔偿
2012-01-12 09:04: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荣昌频道 | 作者:万婷婷
  修建公路将院坝下挖后没有修建防护措施,导致小女孩在院坝玩耍时掉下堡坎受伤。近日,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决道路管理方某路桥公司赔偿小女孩杨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

  某路桥公司以业主身份将某乡村公路发包给某建设公司修建,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设计要求,对小女孩杨某居住的房屋院坝的外沿进行了下挖,并在该路段修建平均高度为2米的堡坎,但是堡坎上方没有修建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同时此路段通过了发包方的验收。此后,杨某像往常一样拉着堡坎旁边的一棵树转着玩耍,却不慎从堡坎上沿摔到公路旁的水沟里,导致头部受伤。杨某的监护人认为,某路桥公司、某建设公司将院坝下挖后没有修建防护栏,导致此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故应当对小女孩受伤承担责任,遂将某路桥公司、某建设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建筑公司在对院坝外延下挖后,形成了院坝与公路之间上下2米高的落差,堡坎上也没有修建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且路面从以前的泥地改为坚硬的水泥地,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某建设公司是按照设计施工,施工完成后通过了某路桥公司的验收并实际通车,所以某建设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某路桥公司作为公路改建工程的业主,在该路段施工后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及时地排除危险,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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