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违规送达 被执行人提异议获支持
2012-04-23 15:26: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郴州频道 | 作者:肖知平
  日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听证审查了一起因快递公司违规送达,法院依法支持异议人的请求的案件。

  汤某诉何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后,将该案民事判决书交付某邮递公司以法院专递方式向某邮寄送达。随后该公司向法院退回了邮寄该件的回执联。因何某未按判决履行,汤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何某以未收到民事判决书为由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法院受理其异议后,在听证审查中查明从邮递公司退回法院的邮件详情单(回执联)上看,虽有何某写姓名,却没有填写收件人的证件名称、证件号码、邮件送达收到日期或邮戳,也无投递员签名。就连投递员也无法说明是由谁签的名。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邮递公司投送法院专递,应当送达收件人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指定代收人的,应当有指定书面证明。投递送达时,由收件人本人或其书面指定代收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将证件号码登记在邮件详情单上,且签名、注明收到日期后,交接邮件;再由投递员签名,加盖邮戳,将邮件详情单(回执联)退回寄件法院。该案邮件详情单中虽有何某的书写姓名;但邮递公司并未按照投送法院专递的规定核对、登记收件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注明送达收到日期或加盖邮戳,也无投递员签名,就连投递员自己也说不清是何某本人签收或是其指定的谁代收。如果是他人代收,又既无何某指定代收人的书面指定证明,也未注明代收人姓名、证件号码,无法确定代收人是谁。何某坚持非其本人签名并申请垫资作笔迹鉴定,且声明,经鉴定,确属其本人笔迹签名,自愿承担全部鉴定费用,若不是其本人笔迹签名,全部费用便由申请执行人负责。从现有证据材料看,法院交付邮递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合法。但邮递公司邮递违规,因而不能足以说明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合法邮寄送达了何某。

  为此,法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依法支持了何某的异议理由,终止汤某申请执行何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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