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2012-04-23 15:30: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一中宣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法院于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围绕商标权侵权、专利权侵权、KTV著作权侵权三个专题通报了该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发布三起因“抄袭”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

  重庆名酒“诗仙太白”遭遇“克隆”

  2011年4月,原告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公司诉称,四川省某厂家生产的“新优诗”牌“新花瓷”酒的外包装“克隆”了其公司知名产品“诗仙太白”牌“新花瓷”酒特有的名称和包装。为此,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公司将该厂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调查,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公司系重庆知名酒类生产企业,其所生产的“新花瓷”酒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被告生产的“新优诗”牌酒亦取名为“新花瓷”,且外包装与原告产品的外包装极其相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于对方的知名商品名称、包装非但不主动加以避让,反而全面抄袭克隆,造成了市场混淆,有违诚实信用,依法应予以禁止。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民间艺术再创作仍受法律保护

  原告赵某诉称,重庆某知名饮料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脸谱作品,遂将该知名饮料企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则认为脸谱属于民间艺术,智力成果权应属于大众群体,未侵犯原告权利。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运用自己的绘画技巧结合对京剧脸谱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区别于其他已有作品,这是利用京剧脸谱这一民间艺术进行的再创作,体现的是一种智力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完全抄袭原告的创意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

  企业商号搭便车被判变更名称

  原告是“贝尔高林”商标和“图形+ Belt Collins”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和商号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将原告知名商标和知名商号“贝尔高林”原封不动作为字号进行登记,并在其公司网站及公司名牌上突出使用“贝尔高林”、“Belt Collins”、“香港贝尔高林”及拼音“BEIER GAOLIN”等文字,以引起混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恶意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字号并突出使用造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据市一中法院李生龙副院长介绍,2012年,该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23件,同比上升39% ,在案件增长速度迅猛的严峻形势下,该院积极应对审判新形势,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取得结案数、调撤数、服判息诉率、当庭宣判率、陪审率大幅上升的成果。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抄袭”案件,李生龙副院长介绍说:“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市场主体在经营中的抄袭、仿冒、“搭便车”现象日益突出,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诚信缺失,存在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心理。另一方面,商标、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等注册制度以及著作权登记制度存在缺陷也给了不法商人以可乘之机。”对此,李生龙副院长认为,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建立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环节。遏制此类侵权行为,需要法院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需要有关部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更需要全社会增强和提高法制意识,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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