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法官十载不言弃 积案终化解
2012-05-18 16:23: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荆门频道 | 作者:王京霞
  近日,来自湖南常德申请执行人将一面锦旗送到了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一庭庭长谭平手中,“锲而不舍廉洁热情,十载积案公正执行”十个字体现了法官们为此案付出的艰辛与努力,一件纠结10年的执行积案终于有了结果。

  2001年6月4日,森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湖南滨湖公司诉至东宝区法院。同年6月25日,该院作出(2001)东经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滨湖公司支付原告森源公司货款35万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01年8月30日,原告森源公司申请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滨湖公司拒不履行,该院予以强制执行,于2002年6月13日执行完毕。

  2004年11月24日,因出现新的证据,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东宝区法院予以再审,并判决原审被告滨湖公司支付原审原告森源公司货款17.6407万元。2005年12月23日,滨湖公司申请执行回转。由于该案时过已三年多,森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公司地址发生变更。在执行中,法院查不到该公司的任何财产、营业场所及现任法定代表人朱某的下落,案件执行陷入困境。该案执行法官换了几茬,但都没能找到可供执行的线索。滨湖公司因款项迟迟不能执行回转到位,数次上访于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省政法委、省纪委,各级领导都对此案予以了高度关注。区人大常委会将该案列为重点信访案件予以督办,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副主任喻传明亲自跟踪协调。

  2011年8月,该案转交到了执行法官谭平手中,他将该案的所有卷宗进行了详细查阅,并调阅了森源公司工商档案。经调查分析,对该公司从法律层面已找不到突破口,因而不能对该公司及现法定代表人采取任何措施,该案只能采取和解方式解决。因此,谭平立即转变了执行思路,“该案的受益人主要是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能不能从那里寻找突破口呢?”谭平将此想法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请示,并与喻传明进行了沟通,得到了支持。原法定代表人罗某不在荆门,有的说在武汉、有的说在广州,茫茫人海到哪里去找呢?通过各种关系网,谭平终于得到了罗某的联系电话,并当即与罗某通话,讲明意图,约罗某面谈,但罗某以不是法定代表人为由拒绝。谭平没有为之放弃,隔三岔五给罗某打电话,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传明亦多次给罗某做思想工作,罗某终于答应面谈。2011年9月13日,双方达成共识,事后罗某反悔。因双方在回转数额上分岐很大,协商一度陷入疆局。喻传明和谭平毫不气馁,一次次往返于双方之间做工作,他们真挚、坦率、热情、廉洁的工作作风深深感动了当事人,双方终于都作出了让步。2012年2月21日,双方达成了执行回转和解协议。随后,谭平又积极协助滨湖公司办好了相关款项的签收手续,一件跨时11年的案件终于划上圆满句号。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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