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孩子索要工资未果冲动放火领刑三年
2012-06-15 11:16: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 | 作者:郑娟
  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谢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谢某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五河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了被告人谢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并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不公开进行了庭审。

  2012年1月29日下午,因五河县某公司拖欠被告人的工资,谢某多次向其索要未果,便怀恨在心,产生报复之念。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谢某携带柴油、树枝等放火材料,窜至该公司西侧存放保温瓶保温纸箱的仓库,将树枝浇上柴油后点火从窗户扔进仓库纸箱上,引起大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0872元。该仓库四周分别是包装车间(24小时有人上班)、生产车间、煤气罐及煤气管道、厂宿舍楼,足以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采用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谢某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父母、家庭的责任,更是社会与国家的责任。在孩子成长的路上,我们应做好引导,避免更多的孩子在无知中走入歧途。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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