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深夜冒充120行骗 露馅后持刀反抗构成抢劫
2012-06-20 10:47: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龙子湖频道 | 作者:闻晓红
  年纪轻轻不走正路,先是冒充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骗走IBM笔记本电脑一台。被识破后,又持刀反抗构成抢劫。日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90后少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从网吧上网出来,因身上没有钱,便想去弄点钱。张某某想到其曾租住在本市被害人王某家,晚上只有王某孩子在家,便骑自行车来到王某家。

  张某某敲开门后见只有王某的儿子许某一人在家中,向许某冒充其是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并编造王某出车祸在医院抢救急需用钱的谎言,骗走王某家I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张某某离开后,许某便打电话将此事告诉王某。张某某因不知IBM牌笔记本电脑密码,无法打开电脑,返回王某家索要电脑密码未果,见王某家墙上挂着两个包,又将包拿下来翻,没有翻到东西,随后从许某手里拿走一部Jugate牌手机,张某某临出门时告诉许某让其晚上拿500元钱将电脑和手机再赎回。

  张某某刚走出房门,被闻讯赶回来的王某及其朋友拦住,张某某为伺机逃跑,从屋内菜板上拿一把刀对二人挥舞,在挣脱反抗中,张某某手中的刀将王某及朋友手指划破,随后王某将张某某制服并拨打110报警,张某某得知王某报警后,又用以后会报复王某等言语对王某进行威胁,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骗的笔记本电脑及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王某。

  另查明,张某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被五河县公安局治安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实施诈骗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持凶器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以诈骗为目的进入被害人家,其诈骗行径败露后,持凶器威胁被害人行为发生在室内,故应属入户抢劫。遂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据主审法官介绍,从被告人张某某的成长轨迹可以看出,张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在于过早辍学进入社会打工,加之,母亲改嫁他乡,父亲长年在外打工,张某某处于无人监管的成长环境之中,又因为喜爱上网玩游戏,结识了不良少年,为满足上网需要,在道德准则,遵纪守法与物质享受,违法犯罪之间,最终导致被告人张某某误入歧途,触犯刑律。

  宣判后,张某某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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