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雇员受损害时民事责任的分担
——以保姆穿高跟鞋拖地摔伤案为视角切入
2012-12-18 15:39: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子焜
  12月13日,人民网刊登了《保姆穿高跟鞋拖地摔伤 将雇主告上法庭索赔六万》的社会新闻,慈溪法院审理认为:保姆穿易滑倒的高跟鞋拖地时没有注意到地面湿滑的客观情况,并且在受伤后不听从劝告及时就医,对于自身摔伤存在重大过失,因此,雇主只赔偿其各项损失的60%。该新闻现已为多家媒体报道。本案的判决无疑是公正合理的,因为保姆穿着高跟鞋拖地,显然违反了普通人干家务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且摔伤的危险源于其自身的偏好,同时,法院判决雇主承担60%的责任也说明了雇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姆穿高跟鞋拖地可能会发生损害时却未履行雇员人身安全的监督义务。然而,人民微博中关于该条新闻“穿给谁看”的评论,启发性地让笔者认识到:雇员穿高跟鞋拖地致使自身损害的行为并不能一概认定雇员存在重大过失,下文笔者以危险的来源是雇主的要求还是雇员的偏好来分析论述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劳务时除故意致使人身损害外的民事责任分担。

  一、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劳务的危险来源

  自该则判决被媒体报道后,保姆穿高跟鞋拖地会产生人身损害危险已成为一种常识储存在人们的大脑中,这就是网络时代下新闻报道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改变、更新和强化人们认识的神奇效果,可以说该案的民事责任承担既提醒了雇员不穿高跟鞋拖地或者穿高跟鞋拖地更谨慎,又督促了雇主对雇员穿高跟鞋拖地的行为进行监管。同时,可以预见到人们不仅对穿高跟鞋拖地有危险意识,而且对穿高跟鞋提供其他劳务也会产生危险意识,诸如爬高、做饭洗衣、上下楼梯等。

  既然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劳务较穿平底鞋提供劳务发生人身损害危险的可能性大,那么,穿高跟鞋提供劳务这种危险能否通过人们的理性认识和规避选择而不存在。显然这种危险是难以被完全化解的,除雇员的自身偏好外,出于欣赏美等目的的雇主断然不会因危险会发生而克制或者消灭要求雇员穿高跟鞋的欲望,而这种要求在遵循市场规律时当然会有雇员积极受雇,甚至是供过于求,诸如宅男雇佣女仆等对雇员有穿着要求的新闻报道并不鲜见。因此,既然穿高跟鞋提供劳务会产生雇员人身受损的危险难以避免,那么,探讨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劳务致使自身损害时雇主与雇员的民事责任分担就是必要和可欲的。

  根据穿高跟鞋提供劳务是否为雇员的雇佣要求来划分,危险来源可分为源于雇员的自身偏好和源于雇主的雇佣要求,在生活中,不乏存在穿高跟鞋既是雇员的自身偏好又是雇主的雇佣要求,此时应认定为雇员的自身偏好从属于雇主的雇佣要求,即危险源于雇主的雇佣要求。

  二、雇员受损害时民事责任的分担

  穿高跟鞋提供劳务会发生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均能够为人们所认识,雇员和雇主在具备注意能力时应当履行注意义务,由于新闻报道已经向人们传递出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劳务确实会致使雇员自身损害,那么,以后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劳务时雇员和雇主均能够预见到损害的发生,此时,雇员和雇主均应当履行结果回避义务,否则,雇员人身损害就会实实在在地发生。

  (一)危险源于雇员自身偏好

  当危险源于雇员自身偏好时,雇员显然在具备注意能力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能够预见到损害结果发生时也没有履行结果回避义务,本案中,保姆穿高跟鞋拖地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其拖地是没有注意到地面湿滑的客观情况显然没有履行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因此,其存在重大过失。同时,雇主在知道保姆穿高跟鞋拖地时,应当预见到会产生人身损害,却未尽到结果回避义务,所以,对其未尽到对保姆在提供劳务时人身安全监管义务时承担了6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危险源于雇主雇佣要求

  当危险源于雇主雇佣要求时,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劳务是否也应当一概认为其对自身受损存在重大过失,笔者认为应当分类定之,鉴于报酬的多少是雇员选择受雇于哪位雇主和提供何种劳务的关键性因素,所以,笔者以报酬数额为类型划分依据进行分析论述。

  1、雇主要求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劳务所支付的报酬与不要求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同等劳务所支付的报酬相同;

  虽然雇佣关系是雇主与雇员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形成的提供劳务和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但是,雇主通常在雇佣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这是由供大于求的市场规律决定的。雇主不仅可以决定是否雇佣以及雇佣何种雇员,而且可以决定雇佣的内容,相反,雇员除报酬支付请求权是绝对受法律保护外,其他在雇佣过程中的相关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绝对地保护,雇员若不满足雇主的要求,雇员最大的权利就是“炒老板”。因此,当雇主要求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劳务所支付的报酬与不要求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同等劳务所支付的报酬相同时,若雇员因穿高跟鞋提供劳务时致使自身受伤,那么,不应当认为雇员对自身的损害存在重大过失,但当雇员违反结果回避义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其具有过失,例如雇员穿着高跟鞋行走速度较快、本可绕开湿滑处走但迳行走上湿滑处等情况,以此来保护雇员的人身权益和矫正雇佣关系主体实际的不平等地位。

  2、雇主要求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劳务所支付的报酬低于不要求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同等劳务所支付的报酬;

  此种情况是否会在生活中存在,可能有人会存在疑问,雇员怎会与受雇于这种违背了经济人理性的雇佣关系。然而,此种情况的存在不但符合理论认识,而且符合生活样态。《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以张五常等经济学家担心会使弱势雇员群体丧失雇佣机会,因为在雇主按照法律规定付出相同雇佣成本时当然要在符合雇佣要求的雇员中择优雇佣,而弱势雇员因为得不到法律规制的雇佣机会,可能更加恶化其经济收入和生存环境,所以,弱势雇员群体为了获得经济收入而不得不与雇主“共谋”违反国家保护其权益的法律规定。以此观之,雇主要求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劳务所支付的报酬低于不要求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同等劳务所支付的报酬的情况会在生活中存在,而此时雇员才真正显示出经济人的理性,否则,可能自己将无法获得经济收入。于此种情况下,雇员应穿高跟鞋提供劳务致自身损害的既不能认定雇员具有重大过失,又不能认定雇员具有过失,应由雇主对其人身损害进行全额赔偿,以保护弱势雇员群体的合法利益。当然,在此种情况下,并不是说雇员不存在过失,而应当认为雇员对自身受损的过错为轻微过失,因为雇主明知雇员为弱势群体(多为未成年女性)而为满足自身的目的提出穿高跟鞋的雇佣要求进行低价雇佣,所以,雇主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3、雇主要求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劳务所支付的报酬高于不要求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同等劳务所支付的报酬;

  此种情形下,雇员因穿高跟鞋提供劳务致人身损害时雇主可否以自己已向雇员支付报酬远高(数倍)于不穿高跟鞋提供同等劳务报酬而主张自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此时雇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并不能成立,因为穿高跟鞋提供劳务的危险在此案被媒体传播后已为或者应当人们所认识,即使雇主向雇员给付很高的劳务报酬且雇员事前明确同意因穿高跟鞋提供劳务致使人身损害时自担后果,也不能免除雇主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雇员的同意因违反了《合同法》53条之规定而无效,但是,可认定雇员对于自身损害具有重大过失,以减轻雇主的民事赔偿责任,减轻额度不超过实际损失50%为宜。

  通过笔者对上段支付报酬远高的极端情形探讨,得出雇主仍应当承担一半以上的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根据举重明轻的规则,雇主对要求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劳务所支付的报酬略高不要求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同等劳务所支付的报酬的情形,以及很高于不要求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同等劳务所支付的报酬但劳务时间短的情形,雇主均应当承担一半以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判定雇员是具有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还是轻微过失,应当结合劳务报酬、劳务时间以及雇员劳务水平、自身素养等情况综合予以判定。

  三、结语

  穿高跟鞋拖地的损害发生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的判定既唤醒了人们的危险意识、更新了人们的知识存储和明确了人们的行为预期,又为以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参考案例。然而,作为审判人员不能仅以前例判决认定了保姆穿高跟鞋拖地人身受损具有重大过失而适用于所有雇员穿高跟鞋提供劳务受损害的情形,应当采用体系化、类型化和规范化的研究方法来分析明确雇员过失之不同;不能仅止于了解该案的案情和判决,更应当深思到穿高跟鞋提供其他劳务而人身受损的民事责任分担以及危险来源于雇主雇佣要求时雇员人身受损的民事责任分担。虽然笔者这种智识化的尝试存在不当之处,但是,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是广大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所应当遵守的重要原则,以此寻求个案的公平和达致司法的正义。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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