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法院真情对话成功化解涉金融执行纠纷案
2013-01-13 14:43: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汶上频道 | 作者:康广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多元化,人们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涉金融案件的“执行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近日,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运用真情对话工作机制,成功地化解了一起涉金融执行纠纷案件,既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受到了驻地党委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2009年,郭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汶上支行”)申请贷款6万元用于养猪,由郭某某、曹某某、闫某某、刘某某等四人共同为其做担保。同年郭某因患肺癌晚期而医治无效死亡。2011年贷款到期后,中国农业银行汶上支行向郭某某、曹某某、闫某某、刘某某多次催要贷款未果,遂将上述四人诉至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经过审理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息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四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汶上支行只得向汶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汶上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11月16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但四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该案在审理阶段,汶上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闫某某(郭某之妻)的养殖场及房产院落一处,并且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工资存款。执行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以下情况:1、该笔贷款实际使用人为闫某某的丈夫郭某(已故),用于养猪。闫某某在汶上县康驿镇大唐阳西村除有一处养殖场外另有两处房产,均完好无损;2、因为闫某某为郭某治病花费再加上当年养猪赔本,目前闫某某确实已经无力归还该笔贷款;3、被执行人(担保人)刘某某之妻患乳腺癌多年,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向法院申请少扣或不扣其工资;4、被执行人(担保人)郭某某、曹某某靠种地为生,生活比较困难,再加上其不是贷款实用人,因此抵制还款情绪比较大。

  该案单从理论上说可以直接用拍卖或者是变卖贷款人郭某的养殖场所得款项或者是直接划拨担保人刘某某的工资用于还贷,但是这样做一是在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拍卖或者是变卖房产实际操作难度大,再就是直接划拨担保人刘某某工资对身处特殊的家庭背景的刘某某也有失公允。因此,汶上法院执行法官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考虑,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和座谈,并最终达成了将被执行人闫某某在汶上县大唐阳西村的养殖场直接拍卖给担保人刘某某,用该拍卖款直接用于还贷的协议,既有利于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又实现了当事人的多赢。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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