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 社会保险跟随转移
2013-01-16 14:43:46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梁警予
  问:

  我与某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该厂与另一厂共同组建了一公司,但由于我与新公司之间关于某些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我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原厂以我不签订新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并停止了我的相关社会保险。请问,原厂的做法合法吗?

  答: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是一个跟随参保人终生的保险,连续性是社会保险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参保人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社会保险也应跟随本人转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原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停止王某的社会保险,应协助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公司。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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