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交友图财贪色 法网难逃终获刑罚
2013-02-27 14:56:07
     中国法院网讯 (李倩倩)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式各样的通讯方式也应运而生,而不法分子的作案工具也随之升级,不再是简单的短信、电话联系,QQ/微信、陌陌、微博等新的通讯工具也成了不法分子作案的工具。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手机微信结识朋友,然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窃取被害人财物的案件。

  2012年初,24岁的河北男孩邢某迷上了通过手机微信结识陌生人,而没有固定工作的他也以这种方式认识了许多外地的朋友。2012年4月6日,邢某通过微信结识了19岁的女孩王某,二人约定于当晚见面。邢某专程从老家赶到北京,并在宾馆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趁王某熟睡之机,邢某将王某随身携带的手机及金项链偷走,共计价值近7000元。

  2012年5月5日,邢某在跟女友去山东威海旅游时,通过微信结识20岁的张某。后二人一直通过手机微信软件联系,并经约定于5月16日会面。当天,邢某再次坐火车来到北京,二人在宾馆发生性关系。第二天凌晨,趁张某熟睡之机,邢某将张某的手机、金项链及现金偷走,共计价值11000余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邢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称其没有正当职业,无法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邢某盗窃后大肆挥霍赃款,致使被害人的损失无法追回,但是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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