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院执结连环案彰显司法能动力
拍卖标的同时要求安置原厂职工
2013-03-23 15:03: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作才
  3月19日上午9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某汽运公司50余名职工代表,自发来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面写有“司法为民,尽心尽责”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给该院副院长李永松,感谢该院执行法官依法为他们执行该公司拖欠其130余名职工大部分风险保证金及工资共计300万元。身怀六甲的周颖代表公司全体员工,同时也代表其未出生的孩子饱含深情地念完了这封充满感激之情的感谢信。

  桂林某客车有限公司与桂林某汽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经桂林中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双方约定,从2011年1月10日起,被告桂林某汽运公司分期偿还原告桂林某客车有限公司执行本金合计1200万元,并约定最后一笔还款770万元于2012年3月前还清。

  2012年2月下旬,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沈某因涉嫌诈骗而外逃,申请执行人遂向桂林中院申请将已抵押给自己的60台大客车予以扣押,防止抵押车辆被人哄抢。桂林中院遂于2月29日作出查封扣押裁定书。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沈某涉嫌诈骗案发后,该公司职工担心自己之前交付给公司的每人2万元风险保证金、部分职工工资、养老保险被拖欠无法收回,有一些过激言行,并多次到市政府请愿,要求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引起了市政府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如何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桂林中院院长廖少昆想得最多的问题。他要求主办法官坚持能动司法,一方面做好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另一方面与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暂缓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执行法官罗润民坚持“合法权益,依法主张”的原则,先后三次组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向职工们介绍执行案件基本情况及法律规定,并对职工们主张权益的问题逐一解答。职工们由开始不理解甚至产生误解到理解、支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为了使被查扣车辆价值不受贬损,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桂林中院决定依法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执行”对涉案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款暂不作分配处理,待制定周密、合法的执行分配方案、并确保稳定的情况下进行执行款分配工作。

  2012年10月16日,桂林中院通过广西联拍网,在广西天锤拍卖有限公司实行现场和网络拍卖同步进行的方式,在桂林市人大代表、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及相关媒体记者监督、见证下,依法将涉案的60辆大型普通客车以评估价1169.5万元拍卖成交。执行法官经过与债权人沟通协商,某客车有限公司同意从其优先受偿的款项中拿出300万元,作为垫付职工工资和大部分风险保证金。目前,已清欠完毕。

  值得一提的是,桂林中院依法拍卖上述车辆时,向所有参与竞价的公司提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涉案公司驾驶员上岗”的条件,并对此拍卖附带条件的产生进行了详细解释:一是介绍涉案公司职工面临现状(被迫下岗、被拖欠工资、被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金、被迫交付的2万元风险金无法收回等),涉案职工在此次变故中无任何过错,职工们目前面临的困境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帮扶;二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涉案公司职工(驾驶员)上岗,可免去人车磨合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三是法院设置此拍卖条件初衷是使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责任编辑:顾小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