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无法认证致录取受阻 诉请赔偿获支持
2013-04-24 16:11: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昌东湖频道 | 作者:陈慧 周志伟
  邓某通过成人高考被录取进入某大学专科班学习,怎奈毕业后获得的毕业证书无法认证,直接影响专升本考试的录取入学,无奈之下再次报读该大学专科进行学习。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江西某大学赔偿原告邓某损失4048元。

  1984年4月14日,原告邓某通过参加当地教育局组织的成人高考,被被告江西某大学的化学专科专业录取,并于1986年7月30日毕业,获得编号为C86开头的毕业证书。2010年,原告邓某报考专升本考试,被某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录取,但是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过程中,需对原告取得的化学专科学历进行学历认证。原告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认证后,该中心显示的查询结果为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库中查无注册信息,学历认证不予通过。原告与被告遂为此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原告无奈之下,于2012年9月重新报读了被告的法学专科。后原告以因重新获取专科学历,继而产生损失为由,诉至法院。后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被告的努力,原告证书编号为C86开头的成人专科学历通过了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的认证。

  法院另查明:2001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对1991年至2000年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进行登记的通知》(教学函[2001]8号),决定对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办学单位自1991年至2000年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进行登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邓某在被告江西某大学参加成人教育,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邓某经过二年专科专业的学习,由被告颁发了成人专科毕业证书,因被告未妥善保管原告的学籍档案,导致该毕业证书无法获得相关部门的学历认证,致使原告重新报读专科文凭,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通过努力将颁发给原告的该毕业证书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学历认证,但因之前认证不成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结合该案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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