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谁非——行政诉讼判决
2013-07-10 09:55: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行政诉讼有一审和二审判决,因一审判决最能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故予以专门介绍。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有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判决、撤销判决、重做判决、变更判决和履行判决。

  (一)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并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予以认可和维持的判决。行政行为合法是指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所作的对原告诉讼请求

  予以否定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三)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所作的判决。可以适用确认判决的情形: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四)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具体行政

行为违法或部分违法,进而作出的全部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情形: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五)重作判决

  重作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责令被告根据判决

的旨意和精神重新对该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这种判决通常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显失公正,但同时又必须对该事项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情况。

  (六)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国家审判

权直接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的判决。但是,变更判决只能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而不能适用于行政处罚以外的行为,并且,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宜加重对相对人的处罚,但受害人认为被告的处罚行为畸轻而起诉的除外。对于行政机关应给予处罚而没有给予处罚的人不能适用变更判决,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履行判决及其适用条件

  (七)履行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拒不履

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适用履行判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被告对相对人负有履行职责的法定义务;相对人向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了合法的申请;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客观事实。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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