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北京发出首例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3-08-17 10:07: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京霞 杨秀芝
  根据家暴受害人龚某的申请,8月14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龚某提起离婚诉讼之前作出了禁止其丈夫王某实施殴打等行为的禁令,这是该院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作出的首份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也是北京法院首例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

  8月12日,40多岁的龚某向顺义法院递交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称其丈夫王某经常无故打骂、言语侮辱她和女儿,且多次到其工作单位侮辱、骚扰,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给龚某的人身、精神造成了巨大压力。几天前,王某再次无故殴打女儿,导致后者多处软组织挫伤。为了保护自己和女儿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龚某向顺义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随后,龚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女儿被王某殴打后的照片和诊断证明书作为证据,承办法官依职权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胜利派出所调取了“110”出警单。经审查,该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龚某及其女儿和父母;二、禁止被申请人王某骚扰、跟踪申请人龚某及其女儿和父母或与上述人员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裁定作出后,承办法官在司法警察的协助下到王某的住处送达,并告知其违反禁令的后果,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上述禁令,该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申请人龚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均已签收了裁定书。

  根据法律规定,龚某应在裁定发出后的30日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否则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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