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用车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租金仍需照付
2013-10-17 15:56:55
     中国法院网讯 (罗丽勤)  陈某经营了一家租车行,这一行的最怕就是借车不还,最近陈某就遇到了这么一件烦心事,承租人将车辆霸占了九个月之久,大大超出了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产生了3万多元的租金。近日,陈某诉至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承租人支付租金,获部分支持。

  2011年10月7日,陈某与蒙某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蒙某以每天120元的价格租赁陈某租车行经营的五菱面包车一部,租用时间为2011年10月7日23时18分至2012年1月7日23时51分止,预收租金500元。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将车辆交由蒙某使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蒙某没有归还车辆,陈某于2012年7月1日向派出所报案后,派出所于当日将车辆追回并交回陈某,蒙某支付了租金10000元(含预收租金500元)给陈某。但陈某认为,蒙某超出租赁期仍继续使用车辆,应该支付租金,于是便诉至法院,主张蒙某租期9个月租金共324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仍需偿付22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1年10月7日23时18分至2012年1月7日23时51分止,但是租赁期届满后,被告继续使用租赁物,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原告主张被告使用该车至2012年7月1日,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被告租车时间共9个月,每天租金120元,租金共32400元,但经计算被告租车时间共269天,租金应为32280元,所以对原告的主张不予全部支持,扣除被告已交的租金10000元,最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车辆的租金22280元。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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