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物时被电击伤,商场是否担责?
2013-10-22 14:15: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晓庆
  问:2013年6月14日下午3时许,张某在某商场一楼肉类和蛋类柜台欲购买商品时,遭柜台上的金属设备电击,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上肢电击伤。张某与该商场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张某与商场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商场是否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之所以规定经营者负有该项义务是因为经营者最了解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具有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中,某商场对张某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张某遭受损害的事实清楚,对张某的损失应予赔偿。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蔡县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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