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女性不得因怀孕被降薪
2013-10-31 10:45: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崔西彬
  问:去年我进入一家私营企业担任人事专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为一万两千元。今年我已怀孕五个月,公司以我已经怀孕工作量相应下降为由将我月薪减为八千元。请问公司的做法被法律允许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且职业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当受特殊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将你月薪减为八千元属于合同的变更,应当与你协商一致。未经你同意,公司不得降低你的工资。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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