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康: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兴起
2014-03-07 17:02:55 | 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3月7日(星期五)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多名政协委员作大会发言。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明康作了题为《关于当前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几点看法》的发言。
刘明康:
当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经营环境非常复杂,金融业改革转型的任务非常紧迫。下面谈谈我的看法:
(一)完善债券市场的建设。我国的债券市场存在两个根本性的缺陷。一个是市场分割问题。证监会管上市公司债,央行管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改委负责项目债券,分别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和交易。各类债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监管标准都不一样,市场互不连通;另一个问题是各种债券的隐性担保问题。当出现可能的违约事件时,总由政府或银行出面协调债务重组,没有形成正常的、市场化的债券违约机制,扭曲了金融市场的风险配置功能。建议:尽快实现各类债券的正常违约机制,并在发行、交易和监管的标准上实现统一。逐步实现跨市场执法,按《证券法》统一债券市场的监管。
(二)金融产品的“刚性兑付”机制亟待破除。目前,我国的理财、信托等金融产品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的人为“保护”下处于“刚性兑付”的状态;各类金融机构自身也没有明确的退出机制,事实上处于“零违约”状态。金融产品的“刚性兑付”与机构的“零违约”现象,不仅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也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兜底”之后,风险溢价下降,高风险企业能以较低成本融资,这既可能造成过度融资,也会造成资金以低价流入高风险、低效率领域。由此,投资者容易被误导,丧失风险意识,无法有效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建议:对信托、理财等金融产品,及早建立正常的兑付和清盘机制,使相关金融产品的价格能够真实、充分地反映风险。加强金融产品销售合规性监管,逐步取消产品销售中的“预期收益率”,破除资产管理产品的存款化。同时,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强化风险自担意识。
(三)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兴起的新情况。互联网金融服务在改善金融供给、提高效率的同时,也逐渐暴露了自身的风险与缺陷。有的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当影响。建议:一是在鼓励互联网发展的同时,对叙做支付结算的进行合理监管,加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的防范,确保其按照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合法开展金融活动;二是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金融创新,降低经营成本,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公平性和可获得性。银行亦应积极吸收借鉴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方法开展小微型信贷业务。
(四)稳步推动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民营银行的设立,可以进一步强化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为企业和居民提供更丰富便捷的金融服务。但在设立过程中,有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一是民营银行要有科学的战略定位、股东资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等详细框架,为持续合规经营提供制度保障。二是民营银行定位应是特色化金融服务,尤其应面向社区和小微企业,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高效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三是要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完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五)回归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近年来,保险公司的投资类产品迅速增加,2013年保障型产品仅占人身保险费收入的22%。宜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开发建立我国统一的经济社会风险统计数据库,加大保险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多方面引导保险公司风险保障类产品的开发销售力度,真正发挥保险业对于经济社会的风险保障功能。
(六)金融改革应当与经济改革的总体方案相配合。金融改革很难孤军深入。要加强货币政策、金融监管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企改革以及环境保护政策战略的配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刘明康:
当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经营环境非常复杂,金融业改革转型的任务非常紧迫。下面谈谈我的看法:
(一)完善债券市场的建设。我国的债券市场存在两个根本性的缺陷。一个是市场分割问题。证监会管上市公司债,央行管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改委负责项目债券,分别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和交易。各类债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监管标准都不一样,市场互不连通;另一个问题是各种债券的隐性担保问题。当出现可能的违约事件时,总由政府或银行出面协调债务重组,没有形成正常的、市场化的债券违约机制,扭曲了金融市场的风险配置功能。建议:尽快实现各类债券的正常违约机制,并在发行、交易和监管的标准上实现统一。逐步实现跨市场执法,按《证券法》统一债券市场的监管。
(二)金融产品的“刚性兑付”机制亟待破除。目前,我国的理财、信托等金融产品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的人为“保护”下处于“刚性兑付”的状态;各类金融机构自身也没有明确的退出机制,事实上处于“零违约”状态。金融产品的“刚性兑付”与机构的“零违约”现象,不仅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也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兜底”之后,风险溢价下降,高风险企业能以较低成本融资,这既可能造成过度融资,也会造成资金以低价流入高风险、低效率领域。由此,投资者容易被误导,丧失风险意识,无法有效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建议:对信托、理财等金融产品,及早建立正常的兑付和清盘机制,使相关金融产品的价格能够真实、充分地反映风险。加强金融产品销售合规性监管,逐步取消产品销售中的“预期收益率”,破除资产管理产品的存款化。同时,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强化风险自担意识。
(三)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兴起的新情况。互联网金融服务在改善金融供给、提高效率的同时,也逐渐暴露了自身的风险与缺陷。有的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当影响。建议:一是在鼓励互联网发展的同时,对叙做支付结算的进行合理监管,加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的防范,确保其按照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合法开展金融活动;二是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金融创新,降低经营成本,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公平性和可获得性。银行亦应积极吸收借鉴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方法开展小微型信贷业务。
(四)稳步推动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民营银行的设立,可以进一步强化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为企业和居民提供更丰富便捷的金融服务。但在设立过程中,有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一是民营银行要有科学的战略定位、股东资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等详细框架,为持续合规经营提供制度保障。二是民营银行定位应是特色化金融服务,尤其应面向社区和小微企业,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高效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三是要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完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五)回归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近年来,保险公司的投资类产品迅速增加,2013年保障型产品仅占人身保险费收入的22%。宜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开发建立我国统一的经济社会风险统计数据库,加大保险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多方面引导保险公司风险保障类产品的开发销售力度,真正发挥保险业对于经济社会的风险保障功能。
(六)金融改革应当与经济改革的总体方案相配合。金融改革很难孤军深入。要加强货币政策、金融监管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企改革以及环境保护政策战略的配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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