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结婚”的书面承诺,法院会支持吗?
2014-03-10 14:34: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海香
  问:我与刘某以恋人身份相处一年,期间,他为我写了一张保证书,大意是保证与我结婚,否则赔付我10万元精神损失费。现在,刘某已与他人结婚,我起诉要求他兑现保证,法院会支持我吗? 

                               安阳 王某

  答:你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婚姻问题涉及到男女双方的身份,婚姻关系受《婚姻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该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认夫妻关系。”    

  因此,刘某只要未与你领取结婚证,从法律上讲就有选择配偶的自由。他所作出的保证仅受道德范畴方面的约束,而不受法律保护。刘某只有与你双双自愿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你们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与你结婚就需赔偿10万元的保证,实际上是剥夺了他结婚自由的权利,与法律规定的结婚自愿原则相违背,所以,你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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