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伸"魔爪"猥亵妇女 法难容入囹圄葬送前程
2014-03-13 16:47: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 | 作者:张晓红 席静
  正值花季年华的鲁某整日游手好闲,常纠集一些年龄相仿的“朋友”吃喝玩乐,而今因猥亵妇女将在班房度过懊悔岁月,让人在震惊之余不免惋惜。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6月24日晚,被告人鲁某、左某某、王某(二人未满十六岁,不负刑事责任)和左某浩、冀某、李某、马某以及被害人赵某某等八人饭后到该市某KTV唱歌、喝酒。晚上12点多,被告人鲁某一行八人到某镇黄河滩玩,在黄河滩玩耍的过程中,鲁某、左某某、王某纠缠妇女赵某某,后赵某某要走并准备往路边土崖下跳,鲁某将其挡住,左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绊倒在地,并用手捂住其嘴,鲁某、王某、左某某三人共同对赵某某进行猥亵。2013年7月2日鲁某在其母亲任某的陪同下,到灵宝市公安局投案。同年7月3日,被告人鲁某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 11月21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鲁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鲁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鲁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本案主要的基本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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