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呼吁建家暴案例库保护妇儿权益
2014-04-16 08:41: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郝绍彬 谭鸿科
  家暴行为主体多为男性,家暴对象多为妇女、儿童,且多发生于夫妻之间,家暴现象严重影响家庭的和谐和稳定。”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披露,2013年1月以来,该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受理案件中,家暴行为主体为男性的有15件,占该类案件总数17件的88.24%;家暴对象为妇女的12件、家暴对象为儿童的3件,合计占该类案件总数的88.24%;其中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暴案件为10件,占案件总数的58.82%。

  调研显示,家暴行为方式多为以施暴,以暴制暴相对较少。受理案件中,施暴案件16件,占案件总数的94.12%;为反抗、制止、摆脱家庭暴力而进行以暴制暴的仅有1件,占案件总数的5.88%。

  据重庆五中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家暴行为多为身体物理伤害,性质恶劣、精神伤害及性侵相对较少。受理案件中,涉嫌故意杀人的有10件、故意伤害5件,占案件总数的88.24%;虐待和强奸各1件,各占案件总数的5.88%。其中,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8件,占审结案件的57.14%。

  调研表明,家暴行为多为家庭矛盾积累引发,受害人多数没有得到过救助。审结案件中,多数案件尤其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暴案件,施暴人和受害人往往因性格、感情不合等产生矛盾已久、且曾经有过打闹行为,但受害人向基层组织、妇联或者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的只有1件,仅占审结案件的7.14%。

  2013年1月,重庆五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课题调研试点法院以来,高度重视涉家暴刑事案件的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

  重庆五中院建议,建立家暴典型案例库,注重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威慑作用,倡导家庭矛盾的合理解决;对于施暴情形恶劣的被告人,不宜以家庭纠纷为由援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考虑其对家庭关系所作的损坏酌情从严处罚;利用司法宣传平台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妇女、儿童的自身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将家暴杜绝在无形;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及执行力度,提高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救助、保护力度。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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