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线的风筝
2014-04-23 11:22: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程安营
  春风舞动,又到了风筝飘飞的时节。路过广场,看着家长与孩子们快乐飞奔的身影,一只断线的风筝将我的思绪轻轻地拉回到了从前。

  记得那是我刚到法庭不久,参与办理的第一起执行案件。一位离异的母亲,拿着一纸判决,想见一见随父亲生活的孩子。考虑到第一次申请执行时曾发生过冲突,庭长决定先和孩子的父亲沟通一下,谁知孩子父亲预留的电话竟成了空号,由于不能提供孩子的具体地点,也没有孩子父亲的讯息,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安慰她,同时也答应她会去联系一下孩子父亲所在的村委会,帮助打探一下消息。探望权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所增加的一项制度,是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和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但实践中要落实这样一种权利,却存在着许多的困难。毕竟,对于法院而言,探望权的执行标的是一种特殊标的,它不是财产,更不是孩子的身体,而是一种权利的体现,由于执行标的较为抽象,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按照卷宗中的线索,我们先是到了孩子父亲所在的村委会,经多方询问,自从上次因探望发生争执后,孩子的父亲就外出打工,据称已经将孩子委托给了山东的一家亲戚代为抚养。我们又驱车赶到了山东,努力找到了那户人家,但由于该户人家坚持说没有见到过孩子,也不愿意透露任何信息,最终我们也只能无功而返。

  一周后,孩子的母亲又打来电话,说通过中间人查问,得知孩子正在山东某一家私立学校就读,这个线索让我们又重燃了执行工作的希望,我们决定再赴山东,了却当事人的一桩愿望。一大早,孩子的母亲就来到法庭,跟随我们一起出发。记得赶到孩子所在学校的时候,已经是中午11点。学校的门卫得知我们是外地法院的,说什么也不让进门,想想毕竟是学校,也不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义务主体,如果警车开进了学校,也确实会给师生造成一定影响,我们只好把车停在远处,徒步到学校与校领导进行沟通。最终,学校同意让见一见孩子,但有一个条件,必须要等孩子的父亲到了以后才能安排,无论我们怎么强调法律上的规定,但是校方始终坚持自己的意见。就这样,一直到下午2点,孩子的父亲赶到了学校,孩子的母亲这才在我们的协助下,见到了日思夜想的孩子,而我们面对的,却是孩子那一双充满惊恐的眼睛。

  返回的时候,路过豫鲁交界的天然湿地,那是一处古黄河决口而形成的平原湖泊,对着车窗外飞逝的风景,所有人都默不作声,一时间,法律的功能与局陷在我的心头反复萦绕。原本是法庭化解的一桩婚姻案件,却让无辜的孩子成为了一只断线的风筝,从此无助地飘荡在天空。生活中,人们总是对法律有太多的期待,但法律这种由概括的术语所表达的行为规则,在解决具体的事件时所产生的局限与不足,也带给了我们更多的思考。法律不是万能的,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唯有牢记职责与使命,勇敢面对现实与困惑,用一颗善良的心,去努力赢得每一位当事人的尊重与认同。

  作者单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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