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判决行政决定无效,为什么法院判决行政决定违法?
2014-04-28 10:24: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瑜
  问:重庆市秀山县规划局以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县城市规划区修建违法建筑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向唐某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拆除。在秀山县规划局作出该决定书的过程中,未向唐某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即程序不合法。唐某在房屋拆除后,以该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规划局作出的该决定书。秀山县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确认该决定书违法。法院为什么没有按照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唐某在秀山法院领取行政判决书后,向法官提出了疑问。

  答:法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当如何理解?一是撤销不能,即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执行完毕,难以恢复原状,难以靠补正等方式予以补救。二是不能撤销,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导致更大的利益损失。原告唐某的房屋在规划局作出决定书后至其起诉前已经拆除,撤销了规划局作出的决定书不能使房屋恢复原状,属于撤销不能。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

  作者单位: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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