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问题研究
——浅谈基层法院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014-05-16 14:01: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永生
  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经济发展加快,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人们的人文思想发生了重大改变,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凸现。中央政法委审时度势,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是新时期政法机关的工作重点非常必要。尤其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基层法院来说,既是任务,更是一种历史责任。基层法院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与群众联系最多、最密切,接触群众诉求最直接。近几年来,事关民生的婚姻家庭纠纷、山林土地纠纷、相邻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日益增多,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影响到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央提出以传承“枫桥”经验构建“五级联动调处”机制给我们基层法院如何化解矛盾纠纷摆出了一个新课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司法确认的范围予以扩大同“枫桥”经验不谋而合,这就要求我们加以研究贯彻执行。笔者从1995年龙陵县人民法院前后15年刑民事审判、执行的做法和指导理念进行调研,并在辖区乡镇进行走访调查,认为基层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健全机制。

  一、转变“五种观念”,树立法官能动司法新理念

  (一)变“就案办案”观念为“服务大局、构建社会和谐”的责任观念

  1995年至2005年期间,我们的多数法院以法官办案多少来衡量其业绩或评先授奖的依据,忽视了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的法官片面追求案件数量,不与地方党委的大局相结合,不注重争议案件的调查研究,缺乏透过案件现象看本质的能力,就案办案,做调解工作草率、甚至不愿意做调解工作,往往是案结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执行案件大量增加,党群、干群矛盾加剧。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教育活动后,这种一味追求办案率的做法虽有所改变,但在坚持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认识仍不到位。作为法官,要明确是党领导的人民法官这一定位,就有责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动摇。习近平总书记讲:“小康是人民群众的小康”,我们法官就要围绕这一精神,做到每一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均要深入调查研究,找出群众诉求的争执症结,多做调解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在涉及政府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中,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要对行政相对人做好相关法律政策的解释、说服工作,使矛盾及时化解。

  (二)变“按部就班走程序”观念为“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的务实观念

  诉讼法规定了立案、送达、举证期限及审理程序,有些对基层法院来说有时过于教条,案件当事人疲于奔波诉讼,耗时耗财,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就拿龙陵县来说,龙陵地处边疆山区,交通和通信滞后,由于法官缺编,只有一个乡镇法庭,群众打官司最远的160多公里,如往返县城诉讼一案就得三次以上,财力物力耗费较大。可以采取巡回受案、巡回审理、法律文书送达多样性、简便的传唤方式和灵活的举证时限,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在解决途径上,可以实行庭前调解、送达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2010年龙陵县法院调解一起刑事自诉发回重审案件,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究其原因就是法官抛弃重审案件的框框条条,深入案发地调查、走访,分别同当事人在其家中火塘边面对面座谈,取得双方当事人信任,就地开庭调解了这起历时三年之久的家族人身伤害纠纷,开创了龙陵法院刑事重审案件调解的先例。笔者认为,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法官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能动司法是很有必要的。

  (三)变“满足于审限内结案”观念为“群众事无慢事”的效率观念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旋律。一般而言,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基层法院都存在经济、文化落后,民间矛盾纠纷容易激化的客观因素,这就决定了效率的重要性。如果仅仅局限于审限内结案,群众涉诉的案件不能够快速审理,有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不和谐。为此,在立案审查环节上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快速办理立案手续、快速送达文书;在审理环节上要快调查、快取证、快通知,有的案件视缓急轻重及时提前介入,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及时保全,对双方愿意调解的应予以速裁;在执行环节上要快速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及时做好有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工作,该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措施的及时采取。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都要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坚决杜绝“年末赶结案”的不良做法,树立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的为民意识。

  (四)变“以案件标的大小衡量案件轻重”观念为“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亲民观念

  以往在法院内部评价一个法官能力的大小总是以办理了多少大案、要案为标准,有的法官不愿意办“小”案或分到“小”案闹情绪,这种做法和认识是极其错误的。据统计,龙陵县法院每年受理的“千元”案件、“三费”案件、婚姻家庭纠纷、相邻权纠纷、刑附民案件等占总受案的65%,这些案件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不及时有效审理,将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俗话说“小中见大”,所以,院长、副院长、庭长、局长要带头审理、执行“小案”,消除以案件标的的大小衡量案件轻重的观念,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亲民观念,把群众的冷暖装在心中,把群众想什么、盼什么放在审判台上,只有真正为群众化解纠纷才是优秀的法官。

  (五)变“以结案为目的”观念为“从根本上为群众解决困难”的人本观念

  党的宗旨决定了法官的职责就是为群众实实在在解决纠纷、排忧解难,不能只追求形式上的结案了事,要不遗余力沉到农村中解决实际问题,诸如采取巡回审判形式,深入田间地头、农家火塘边开庭,拉近同群众的距离,切实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加大调解力度 ,让诉讼当事人胜败皆服,同时起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从而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转变作风,筑牢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思想意识

  (一)树立服务意识

  “审判就是服务”,这是法官必须牢固树立的司法理念。从过去20多年龙陵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不难看出树立服务意识的重要性:1990年以前虽审执合一,但无执行积案,因为执行案件只占收案的10%,近90%以上的案件都在审理阶段得以调解及时履行;1990年至2000年设置专门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案件,每年近35%的案件需要采取强制执行,但仍有一定比例的积案,不得已在1999年全县开展“执行大会战”;2000年至2008年执行庭升格为执行局,每年需要执行的民商事案件占收案的50%以上,年年有积案,且标的实现率逐年下降,涉法涉诉信访上升。中央在全国统一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建立健全执行机制,但“执行难”问题仍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有三:一是社会转型,各种矛盾凸显,民商事案件大幅上升;二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后,法官无需深入调查,判决案件上升、调解案件下降;三是法官服务意识淡化,“居中”裁判过左,笔者认为,这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所以,每位法官在认真对待手里的每一件案件的同时,都要努力做到和当事人换位思考,把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尊重当事人的心情、感受,在审判、执行中融入人文关怀,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依法办案。

  (二)制度作保障

  使告诉者心安,使被告者心服,使党和人民放心,这是一种境界。而要达到这种境界,需要我们每名法官的司法行为都要在制度的约束下运行。要适时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废除不适宜发展的《执行备案登记规定》,修改完善《部门量化考核办法》、《调研、信息报送任务分解和奖励办法》、《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制定《巡回审判管理规定》、《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法官庭审规范准则》、《法官监督、查处规定》,强化审判管理,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建立“由案到人”和“由人到案”的查处机制,在强有力的现代化管理监督体系下,有效地从工作和生活上筑起预腐防腐的隔离带。同时,要建立各种激励机制,对那些作风实、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办案能手予以表彰和提拔,营造团结干事的良好氛围,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敢一个样的不良现象。

  (三)强化学习

  学习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学习能使人树立信念、树立追求,增强责任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近年来,龙陵县法院学习氛围不浓,有的缺乏学习的主动性,有的常年不看文学著作,有的不写文章,有的连平时会议记录都不作,有的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都不知道。长此以往,有少数法官就形成办事拖沓、纪律松弛、遇事推诿、服务意识淡薄、缺乏责任心等不良作风。自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以来,逐渐形成了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做读书笔记、做会议记录、写心得体会的良好势头。作为基层法官不仅要与时俱进地学习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科技文化知识,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理论水平,更重要的是还要深入群众学习民风民俗知识,学会讲“土话”,把法律融入风土人情解决纠纷效果会更好。领导要带头写调研报告、写调研论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干警至少要有一篇调研论文在刊物或媒体上发表,才能报请任命为法官。以此营造学习氛围,扭转不良风气,树立法官队伍团结干事、风清气正的良好形象。

  三、健全机制,构建化解社会矛盾网络平台

  (一)建立巡回审判工作机制

  民事纠纷关系到社会最基层、最基础、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民生连着民心,法官要赢得民心,不能仅仅就案办案、坐堂判案,更应深入到群众中去,既要解开纠纷当事人的“法结”,又要解开他们的“心结”。基层法院普遍存在人员不足、法官断层现象,如在辖区每个乡镇都设立法庭又会带来人员、资金问题,难以实现。怎样有效化解纠纷呢?各地都采取了一些能动司法的措施,巡回审判机制效果相对较好,但该机制的范围、深度、形式、考核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首先,要将以下七类案件列为巡回审判范围:当事人居住边远、交通不便或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案件;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能及时到指定地点开庭的案件;涉及农民山林土地和“三养”案件;当事人申请到纠纷发生地审理或申请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的案件;有利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的案件;当地党委政府或村级组织请求到驻地审理的案件。其次,要分组定人包片、定期、定点有规律巡审,坚持做到有案办案、无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三,采取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形式进行,审判员、执行员可以在巡回中视案件情况收案,立案手续后补。第四,坚持法律文书送达、调解、执行到村,邀请基层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审理和执行,注重法制宣传和教育的社会效果。第五,对当事人同意调解或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原则性异议的,即启动速裁、速调,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受法定举证时限限制,减轻当事人诉累。第六,严格巡回考核。民商事案件审理、执行案件巡回率不低于50%,刑事自诉案件巡回率不低于收案的30%,制作巡回审判登记表,由所到村基层组织签字证实。

  (二)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为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探索建立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机制。即以法院、司法局为协调指导中心,以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为人民调解指导小组,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以人民调解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工作网络平台,建立稳定的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笔者在辖区调研中发现近90%的乡镇司法所只有一人办公,且无调解经费保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并有效对接呢?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法院或法庭每月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一次联席会,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并通过协助乡镇党委、政府选准配齐基层调解干部,解决司法所“三个公章一个人”的现状,建立相对稳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一名法官专门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深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解决,建立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二要加大对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采取以政法例会代训、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点评调解协议、邀请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使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生产经营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发性、常见性纠纷案件在始发阶段就在基层调解委员会及时妥善调处,努力达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的综合治理效果。三要努力争取政府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四是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协议当事人同意下,法院及时制作司法确认书,告知其法律效力,避免当事人反悔,提高调解工作效率。五是要设置诉前“劝告调解程序”。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时,立案法官应当询问纠纷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过调解的,应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告知当事人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劝告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在尊重当事人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更加理性地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避免因不当诉讼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如当事人坚决要求起诉的,应予以立案受理。

  (三)建立执行联动及救助机制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同时也是引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2008年底,全国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各地采取了一些措施,把执行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压力。最高法院最近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要求执行率在90%以上,相当一部分法院就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来提高执结率,但实际执行标的到位率不高,社会矛盾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怎样从根本上解决因执行不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呢?第一,要建立由党委政府牵头的执行联动机制。执行联动就是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法院主办的格局,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之间建立相应的领导考核责任制,将是否支持、配合执行工作纳入一年一度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和晋升的依据;其次是司法主体部门之间建立协作联动,诸如公安边防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侦查阶段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随案移送、起诉阶段责令被告人申报财产、诉讼阶段保全被告人或被告的必要财产并及时随案移送执行;三是同有义务协助执行部门之间建立联动,金融部门要全力配合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要配合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土地和房产,避免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其财产;四是同社会各界广泛联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参与监督和执行,采取土地山林合理流转等方式尽量满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第二,要建立执行救助机制。执行救助就是政府每年将一定比例涉法涉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以农村低保形式解决因执行不能导致生活无着落的群体,让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关心,减少社会对立面。救助中要把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层层把关,避免救助的随意性;二是要采取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为特殊困难群体;三是在救助数额上要经申请人同意,尽量做到执行和解;四是要对救助对象、金额在社会上公开公布,避免暗箱操作。

  (四)建立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机制

  随着转方式、调结构地不断深入,因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企业重组、污染整治、城市拆迁改造、土地征用等矛盾纠纷时有发生,而这些矛盾纠纷往往需采取行政手段解决,群众诉至法院或政府申请执行在所难免。对这些涉及到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改革发展与民生保障的案件,必须谨慎处理。一要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着重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二要考虑行政行为对本地方发展的可行性和持续性,如缺乏统筹兼顾的要建议政府予以修改和完善;三要是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要维护发展大局,也要保护民生。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解释、疏导、说服工作,真正起到“减压阀”和“化解器”的作用,尽可能避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消除“官”、“民”矛盾,构建社会和谐。

  总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至关重要,既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历史责任。面对新时期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只要我们切实转变观念能动司法,树立起服务意识,以科学的机制相配套,就能够完成好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

  (作者单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龙新法庭)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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