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把化解社会矛盾当作第一要务
2012-09-29 08:33: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院长 黄兆麟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其手握国家法律之利器,肩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之使命,严格适用国家法律,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是案件的裁判员,还是化解矛盾的调解员,努力化解每一个案件中的矛盾,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是法官的重要职责,尤其是在当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幻以及国内社会矛盾尖锐、复杂、多变、高发的背景下,人民法院立在社会矛盾的潮头,法官站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无可退路地要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第一要务。本文从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指导思想、手段、氛围、艺术性与技巧性几方面来谈,企望对提高法官化解社会矛盾能力有所帮助。

  一、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贯穿审判执行工作的主线

  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的根本任务,这完全符合中央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通过审判活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平安稳定;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调和家庭婚姻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化解涉民生领域矛盾,解决好群众关心的信访难、执行难等问题,依法保障、促进党和国家有关民生政策的落实;处理行政争议,增进“官民”和谐。可见,人民法院的终端职能就是通过各项审判活动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之目的。

  首先,要依法化解矛盾。就是要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通过人民法院做好双方的协调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以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为何要强调依法化解矛盾?其意义显然:一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依法办案是人民法院应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也是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条件,离开依法性就必然违背公正性,化解矛盾过程也就难免不发生“欺软怕硬”;二是确保审判公平性。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平等保护,避免因非法化解而给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其次,要善于化解矛盾。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高发期,非对抗性矛盾演化为对抗性矛盾问题十分明显,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更为突出,呈现出多发性、综合性、多因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人民法院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悄然考验着法院的化解矛盾能力。当今,法院所面临的矛盾状况也很复杂,有的是离婚、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婚姻家庭问题,有的是企业改制、征地补偿、金融证券、生态环境、房屋拆迁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是房屋买卖、劳动就业、拖欠民工工资等涉民生的社会热点问题,等等。面对繁杂的各种社会矛盾,充当矛盾化解器的人民法院,就必须应地制宜、因人而异地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不可“一刀切”,这对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审判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审判工作中不仅要善于发现矛盾,还要善于抓住矛盾,更要善于化解矛盾。

再次,要追求案结事了。审判工作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就是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案结事了。案件通过审判,能否定纷止争?能否息诉摆访?这是衡量审判社会效果好坏的“硬道理”,案结了,事了了,就自然会取到好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工作在无形之中就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反之,案结了,事未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化解,带来负面社会效果也就成为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少案结事不了的情形:譬如在审判上,忽视思想工作在案件调解中的作用,就案办案,缺乏应有的灵活性,动辄进行判决,导致案件判决率高、上诉率高、执行难度大、涉法上访人数多等后果;在执行工作中,不注重执行方法,不讲究执行艺术,在未能穷尽执行措施情况下,动辄裁定终结、终止执行,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兑现,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尤其是对案件当事人来讲表现更为强烈。

  二、化解社会矛盾手段应尽其最善

  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化解社会矛盾手段的多样性和针对性,要求我们化解社会矛盾一定要因人而异、因时而动和因地而宜,也就是要“对症下药”,在众多化解矛盾手段中择其最善,花最少的资源创最高的效率,以最大的社会效果赢取更多的民心。

  那么,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如何做到尽其最善?这是审判实践中很值得探究的问题。我们知道,人民法院的职能决定其化解矛盾的手段呈多样性和阶段性之特点,即不同的审判内容、不同的审判阶段所采取的化解矛盾的方法与手段有所区别,因此准确把握、正确运用化解矛盾方法是有效解决矛盾的前提。下面笔者仅从民、商事审判层面谈谈化解案件矛盾的一些看法,希望对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有所帮助。

  一是诉前要重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诉前调解受到了来自程序正义理念的冲击,其最直接后果是诉讼案件数量急增,法官疲于应对各类案件,法官的司法理念与大众伦理观念冲突明显,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不接受,涉诉信访数量快速上升,等等,现实使我们不得不审视诉前调解的功能与作用。俗话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人民法院应该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在案件立案前譬如把家庭婚姻纠纷、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委托给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再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把人民法院的案件调解范围由诉讼中扩展至诉讼前,让“调解”这个东方经验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说,目前人民法院构建诉前调解机制理论日趋成熟,实践上也完全具备可行性与操作性,然而在思想上却顾虑重重,慎之又慎,认为案件唯有经历立案、审理、裁判等程序过程才是“四平八稳”,办案机械思维作祟,诉前调解工作进展缓慢,诉前调解案件少之又少。孰不知?诉前调解的作用是明显的,一方面可以为群众提供一种低成本的司法救济途径,减少纠纷的诉讼对抗性,以较平和的方式化解矛盾;另一方面通过诉前调解,可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处理,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法院民商事审判良性循环,缓解诉讼压力和信访压力,尤其是在诉讼案件剧增和信访压力加大的今天,无疑是一个良好的选择方向。

  二是诉中要始终拨响调解主弦。人民法院案件结案方式主要有调解、撤诉和判决。从三种方式看,其真正能够实现有效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的最佳方式就是调解,其优越性是判决和撤诉无可比拟的。我们清楚,判决案件仅是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本身进行了断,判决所追求的是案件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但在法与情之间很难找到交合点,于是判决案件很难做到息诉服判,往往是非原告不服,即被告不服,或双方均不服,当事人之间的心里矛盾很难得到化解;撤诉分当事人申请撤诉和人民法院裁定撤诉,从当事人申请撤诉角度分析,原因是十分复杂的,表现出多种情形,其中有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确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对另方当事人进行谅解,从而握手言和,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也是司法实践上所追求的结案方式;有的当事人是迫于各方压力甚至来自被告方压力而被动撤诉的,心中疙瘩始终未能解开,矛盾依然存在;有的原告是因自身证据不足、惧怕承担不利裁判后果而无奈撤诉的,但思想隔阂始终难于消除。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可以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可以更加有效地减少民商案件审判中的对抗性,化解当事人内心深层次的矛盾,“不判而服”是民商审判的理想境界。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对调解在化解案件矛盾中的作用认识不足,表现为对调解工作缺乏应有的信心与耐心,不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孰不知?判决虽在法律层面能对案件进行强制性了断,却无法让当事人的心地重修已好,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是不相符的。

  目前,民商审判中贯彻的是“能调则调、该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对“调”与“判”的关系进行了定位,但笔者认为在“调”与“判”之间孰重孰轻问题表达不十分明了,什么叫“能调”?什么又叫“该判”?在审判实践中难于把捏,很大程度取决于审判人员的智慧、经验、责任与判断。认为需要更进一步地明确“调”与“判”的关系问题,强调“多调少判”, 突出“调”的地位,把“调”的作用提到一个新高度。当然,突出“调”不是弱化“判”,凡穷尽了调解方法与手段仍无望达成调解协议的,则应及时作出判决,做到“当判则判”,不可强行调解、以“调”压“判”,更不可久“调”不“判”、以“调”代“判”。

三是执行过程要注入更多人性化元素。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法院执行工作也要自觉地融入其中,以执行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人性化。

  加大执行案件和解力度。执行过程中,尽量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督促其认真履行,成为当前法院执行工作所追求的目标,它不仅以更低的司法成本、更高的工作效率和更好的社会效果兑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为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找到了一个重要突破口,许多难执行的“骨头案”,通过启动执行和解程序得到了很好解决,当事人满意了,上访的减少了,法官轻松了,社会也和谐了。近年来,执行和解结案方式备受法院重视和肯定,其生命活力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现了出来。进一步完善执行和解程序、加大执行和解力度,让执行和解发挥更大效能,是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的重要途径。

  慎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力减少社会对抗性。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目的就是帮助债权人实现权益,保障生效裁判文书及时履行,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具有必要性。然而,采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弊端也是显见的,可能造成最直接后果就是遭遇被执行人暴力抗法,给法官身体造成不必要的损伤,给法院形象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例实在为数不少,其中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强制执行就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执行工作事半功倍,反之将得不偿失。因此,强制执行措施应慎用、少用,争取通过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等手段达到执行目的。

  争取政府更多支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人民法院沉淀积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占绝对高比例;从案件层面讲,无履行能力的又主要集中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之中,通常表现为赔偿数额大、受害人反应强烈、加害人履行能力差等特点,执行工作稍有失当,就可能导致矛盾升级,如受害人涉诉上访、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甚至群斗事件等,在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同时也给法院带来“执行不力”负面社会效果,法官深感困惑与无奈。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政府在资金上予以充分支持显得十分重要。目前,不少法院设立了司法救助基金,这对帮助生活急需的当事人起了不小作用,大为降低了案件矛盾的对抗性。但从实际情况看,救助范围和救助力度又显得何等苍白,远不能满足现实所需,司法救助任重道远。

  三、重视化解社会矛盾的艺术性和技巧性

  社会矛盾是多样的,也是复杂的,化解社会矛盾需要通过做耐心而又细致思想工作来实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就是这个道理。审判中,法官会遇到许多案由不同的案件,也会遇到许多年龄、性格、修养等存在差异的当事人,如何针对不同的案、不同的人做好案件矛盾化解工作?这是一门极其深奥的学问,需要化精力去研究和探索。如果对不同案和不同人采用固定模式去做化解工作,注定难有理想之效,需要灵活运用,因人因案有别。笔者认为,一是要倾注“情”。利用离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继承等婚姻家庭关系纠纷案件当事人存在难于割断的亲情关系,进行入情入理教育;二是要讲究“活”。对履行能力差的债务案件,尽力做好债权人工作,允许债务人分期分批履行;三是要因人“宜”。对素质较高的人明法示理,对素质较差的人不厌其烦地做好思想工作,对性情暴躁的人力戒对抗,以柔克刚;四是要出言“中”。法官谨言慎行,保持中立,避免因言语不当被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五是要场所“正”。不在非正式场所调解,非经一方当事人许可不进行“背靠背”调解;六是要活用“借”。借助当地调解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或委托代理人的影响力促成调解;七是要说理“透”。法官要善于抓住案件矛盾焦点,在帮助当事人认识自身过错和责任前提下进行调解。

  案件审判与执行过程,艺术无处不在,技巧到处都有,运用得当,案件矛盾迎刃而解。当然,法官要提高艺术性和增强技巧性,除加强业务学习外,更重要的是靠平时的刻意培养和用心积累,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并逐步得到提高。

  四、着力营造化解社会矛盾的氛围

  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良好的环境支持,如语言环境、行为环境和时空环境等,环境可以影响到当事人的心境与情绪,良好的环境有助矛盾化解,反之容易激发出新矛盾,将矛盾趋于复杂化。人民法院化解案件矛盾,也要重视氛围的构建,包括立案、审理、执行、监督、服务等诸多环节在内,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友好和热情,不因环境影响到案件矛盾化解。

  一是落实公开审判提高司法透明度。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就是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该《意见》被誉为 “是一份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诺书,是一份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责任书”,只有做到公开审判,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司法保护,可见落实公开审判显得多么地重要。然而,在落实公开审判过程中步履艰难,“千呼万唤难出来”、“尤抱琵琶半遮面”,当事人很难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环节享受到相应的知情权,案件审理过程仍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要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落实公开审判,避免“暗箱操作”是必由之路。

  二是加强职业教育规范司法行为。社会第一要素是人,成事在人,败事也在人。法官身处审判一线,直接与案件打交道,案件审判质量高低、社会效果好坏与法官的业务素养高低和职业道德好坏紧密关联。要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度,就必须高度重视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从语言、行为、服务、着装、出勤、庭审等小环节抓起,树立良好的外在形象;从立案、审理、执行、监督等大环节抓起,树立严肃执法形象;从吃、喝、卡、拿、索、要抓起,树立廉洁奉公形象。

  强化内部审判监督是规范司法行为的保证。既要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又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把管人与管事有效地结合起来,促使法官依法审判、高效审判和廉洁审判。

  三是强化司法为民意识创新服务措施。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是法院审判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司法为民”要求法院的各项工作必须要以司法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和归属,坚持以人为本,把每一个审判、执行岗位作为为民服务的平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树立司法为民意识是思想基础,创新服务措施是具体行为表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活动,如起诉阶段,可以建立导诉员制度、快速和便捷的立案制度、涉民生案件的关怀制度、诉讼指导与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人民法庭直接收案或巡回收案制度;在审理阶段,扩大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范围、实行限时审结制、推行案件速裁机制、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实行预约开庭、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在执行阶段,案件及时进入执行程序、进行执行风险提示、实行减免交申请执行费、对困难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等等。服务工作做好了,外在形象塑好了,人民法院工作就很自然地会得到群众认同。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将不断涌现,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化解社会矛盾任务更繁重、更艰巨、更复杂,为适应新形势发展,人民法院更需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效益意识与效果意识,充分挖掘审判潜能,狠抓内部管理,提高法官素质,增强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本领,这样,人民法院才会在人民群众心里立下一座丰碑。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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