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部门用挣得的绩效工资支付部门内员工加班工资是否合法?
2014-05-28 14:17: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阳瑜
  问:吴某在某房产公司的销售部门从事销售工作,平均每月加班六天,公司一直未支付加班费,后公司要求该部门用获得的绩效工资支付吴某的加班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论是定额工资、浮动工资、绩效工资,其均是工资表现形式。而加班加点工资则属《劳动法》和部门规章规定劳动者被单位委派加班加点所应获得的额外劳动支出的补偿,与绩效工资性质完全不同。所以,绩效工资只能由部门根据每位员工的具体表现,在正常工资范围外,发放给其奖励工资。而加班工资则是劳动者牺牲节、假日的休息时间,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付出了额外劳动,所应获得的工资补偿。用绩效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等于侵害了加班员工的合法权益,因而是非法的。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