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肇事致怀孕动物死亡的赔偿
2014-06-03 14:51: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铜
  问:2014年3月初,他人驾驶机动车将我在路边放养的牛撞死,该牛系怀孕母牛即将分娩,而司机和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母牛价款。这种情况,是否能够索赔母体内小牛的损失?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财产受到侵害的应按损失发生时价格计算。故确定财产损失金额的时间基准点应为损失发生时,而不宜以其后的时间点作为判断依据,否则将会因时间拖延、价格涨跌对双方造成不公。待产小牛,由于尚处于母体内,并未与母体分离,故不属于独立的物,其在生活实践中也不能单独成为交易的标的,其价值不能用金钱直接计算。

  且在司法实践中,孕妇母体内的胎儿因交通事故夭折的情形尚不能得到直接单独赔偿(一般通过精神损害等其他途径加以赔偿),如专门对母牛体内的待产小牛进行赔偿,将会导致对财产的法律保护标准高于对人的保护,这显然有悖法律的基本理念和社会公序良俗。

  所以,母体内待产小牛的损失很难获得赔偿。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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