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地沟油)案
2014-07-28 15:20: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德安2010年以来从南宁城区各农贸市场收购猪肉废弃物、边角料等作为炼油原料,由被告人李富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的出租屋内炼制成“地沟油”。期间,李德安将其中一部分“地沟油”作为食用油出售给被告人张伟成,张伟成明知向李德安购买的是“地沟油”仍作为食用油出售给他人经营的粉店使用。

  (二)裁判结果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安等3人明知“地沟油”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予以生产、加工、出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德安等3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