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基初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未经检验检疫鸡爪)案
2014-07-28 15:23: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2009年4月以来,被告人方基初、朱息宏等人合伙以向国内冻货货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在走私过程中货物不被执法部门查获或者丢失,货物成功运至货主指定的目的地后,则按每集装箱收取双方约定的保货费,丢失或被执法部门查扣则予以赔偿的方式为他人从越南芒街保货走私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货(鸡爪)入境。2009年4月7日至2011年3月9日间,方基初、朱息宏等人先后为多名货主将冻货从越南芒街走私入境并运至南宁、广州等地交货1346柜,净重29432.85吨。期间,被告人何怀深、杜邦权等17人或作为货主或明知上述人员实施走私犯罪而积极参与其中。

  (二)裁判结果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基初等19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冻货仍走私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基初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息宏等18人二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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