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廉租房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吗?
2014-10-13 10:40: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冬松
  问:多年以前,我们一家就住在单位的一间办公房内,每月付较少房租费。现在单位让我们搬走,也不安排住房。我们准备起诉单位,请问,法院会受理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就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根据上述规定,你所说的情况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国家福利政策性质的廉租住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你们可以向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作者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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