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继承的房屋必须先登记到自己名下吗?
2014-10-20 09:49:14 | 来源:江西法院网 | 作者:周金颉
  问:我父母相继于2009年死亡,留下了名下的一套房产给我,由于怕麻烦我一直都没有过户到自己名下,现在我想出售给别人,但是朋友告诉我必须先将房子登记到我名下,请问出售继承的房屋必须先登记到自己名下吗?

                              萍乡 倪某

  答:虽然你已经继承了你父母的房子,但是如果你要出售,是必须先登记到你自己的名下的。因为根据《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继承房屋后,自继承开始的那一刻起继承人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此时不需要去办理登记。但是如果继承后,要想进行出售、赠与,或者设定抵押等处分行为的,则必须先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才能进行处分,否则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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