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可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2014-11-17 15:35: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冬松
  问:我的朋友张某临时急需用钱,我就借给他10万元,当时在借条上只注明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利息。现在他无力偿还,我准备到法院起诉。请问,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是否就不支付利息了?

  答: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针对的是约定还款期限内的利息不支付,如果张某在此期限内还款,则不用支付利息。对于逾期归还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你的朋友张某未按约返还借款,也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支付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作者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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