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高压电击致残全部都是管理义务方的责任吗?
2014-11-26 09:30: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
  问:重庆一名小学生上学路上因好奇进入变电站内玩耍,结果被高压电击伤,上肢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法律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是否变电站的管理方承担全部责任?

                           重庆綦江 张先生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对高压输电线路及高压设施致损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即经营者、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受害人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受害人无视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上的警示标志,进入变电房触电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以减轻管理义务方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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