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一法律工作者私自篡改笔录 妨害民事诉讼被处罚
2014-12-12 10:55: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史常富)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竟然在诉讼过程中私自纂改已经核对签字的调查笔录,日前,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恩施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樊某某作出罚款决定,并向相关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其予以惩戒。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二审保险合同纠纷时查明,上诉人李某某的代理人樊某某制作调查笔录时,在被调查人对笔录内容核对签字后,又自行添加了部分内容,该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樊某某罚款20000元。

  罚款决定书送达后,樊某某未自动履行。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樊某某慑于法律威严,于近日缴清了全部罚款。
责任编辑:李艳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