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离休所分安置房 家属能否继续使用?
2015-01-05 10:11: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铜
  问:我父亲早年在成都军区某部服役,1988年离休后回到老家居住,当地政府为其安置住房一套,产权是国有。2006年后我将父亲接来我家生活,于去年过世,而那套安置房屋便被邻居占用至今。请问我还能要回那套安置房吗?

                              江津 郝先生

  答:房屋系你父亲离休前所获安置的公房,该公房使用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性质,受到法律保护。按照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该公房的使用人在死亡后,使用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不得剥夺。因此,在没有其他相关协议约束的情况下,你父亲生前所分配的安置房可以由子女继承使用权,建议先到当地房管行政部门协商办理。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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