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2015-01-19 10:15: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陆红
  问:李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他死亡时他妻子正怀孕4个月,李某死后留下了一笔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的妻子腹中的胎儿对李某的遗产是否存在继承权?

                              覃塘 李某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此李某的妻子腹中的胎儿对李某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需要分两种情况来确定:

  一、如果李某妻子腹中的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即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这时胎儿享有继承权,这就要求在分割李某的遗产时要预留属于胎儿的遗产份额。这点的出发理念是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依反面解释,未出生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后即成为民事权利能力主体,因此,为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需要对胎儿的利益加以保护。

  二、如果李某妻子腹中的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这时的胎儿不享有继承权,对此,原先保留的遗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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