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致人受伤能否适用交强险?
2015-02-04 16:39:12 | 来源:江西法院网 | 作者:黄毅
  问:我一朋友在建筑工地工作,经过一正在作业的输送混凝土的水泥泵车旁时,被该泵车管道打到头部。由于泵车并不是正在行驶中的机动车辆,那我朋友为此受伤的伤残赔偿费用还能否适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萍乡 常某

  答:您好,您朋友的伤残赔偿费用仍然能适用交强险进行赔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的定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显然用于特定作业的特种车辆适用于交强险,用于输送管理的车辆亦适用。且车辆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除了在行驶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外,由于其特殊用途在特定的作业过程中亦容易发生事故。

  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通常是指机动车在行驶状态下发生的事故,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4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该条例”。因此,该车所属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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