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认不欠款 仍贴大字报索款可否要精神赔偿?
2015-02-13 09:37: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建国
  问:我老公姓李,是大庆一装修公司负责人,其手下有一工人郑某因有吃回扣行为被辞退。被辞去后的郑某事后认为我老公还欠其垫付的装修材料款。当时我老公认为不欠其任何款项,但是为了息事宁人,便给了其10000元作为补偿。可没想到其得钱后,仍纠缠不休。遭到我老公拒绝后,郑某通过其它方式查到我家的住处,并在我家那整栋楼挨家挨户贴大字报及标语,内容都是:“X门牌号李XX拖欠装修材料款3年不给,丢人!”。这一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很大影响,后我们让他起诉,结果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本以为其不会再来纠缠,可其仍不依不挠,继续贴大字报和标语,严重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和孩子的学习,为此我向辖区派出所报警,结果也未处理。请问我能否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我精神损害?

                              大庆 崔女士

  答:债务纠纷应当通过合法的渠道来解决,而根据你所陈述的内容及法院的裁判,可知你老公所开的装修公司并不欠工人郑某的装修款,故行为人郑某不应再纠缠你们,更不应该在你家附近贴大字报和标语。张贴内容有损你们形象和名誉,对你们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侵害了你们的名誉权,故你们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这起纠纷中,行为人郑某张贴大字报,含有损害你们形象的语言,对你们名誉方面造成了莫大的伤害。你们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精神损失,如果协商不了,你们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现有事实及相关证据,适当确认精神抚慰金具体数额,以此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