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烟酒行暗门藏假酒不知情也要负责任吗?
2015-02-28 13:00: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 黄键
  问:我的邻居张先生从上家接手了一家烟酒商行从事批发兼零售,不久被行政执法查获有假冒五粮液26瓶,经鉴定该样酒的防伪标识、商标标识、瓶盖等均不属该公司包装材料,该样酒不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五粮液”的侵权商品。

  张先生称从上家转手盘下这个店时,其不知店中有暗格,更不知暗格中藏有假冒烟酒商品,认为这些假冒烟酒与其没有关系。这种情况下张先生还要负责任吗?

                           重庆 刘先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不能说明其假冒五粮液酒品的来源,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应当对其销售或者预备销售库存假冒五粮液酒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张先生未经原告许可,销售或者预备销售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五粮液酒品26瓶,侵犯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酒类经营属特种行业,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流通施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张先生作为酒类食品的批发兼零售经营者,对其酒品真假的辨别认知能力和注意义务应当高于普通消费者。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的行为,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原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商标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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