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杰委员:健全刑事诉讼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2015-03-04 10:17:15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王芳
  “应该尽快健全刑事诉讼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这对监督办案机关合法办案及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有重大的作用。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这样说。

  据施杰委员介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讯问被告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在200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6年12月4日,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以保障此项工作规范运行。2012年3月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刑事犯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这一制度由于条款简单,一些重大的法律事项并未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争议和问题,影响了这一制度的实现。” 施杰委员说。

  为此,施杰委员提出,应在立法层面健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制度,只有将实践操作中面临的具体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才能使这项制度真正具有实际意义,才能使这项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真正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防范不必要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具体而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制度应健全以下内容:

  一是在讯问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后,侦查机关有义务将看守所的提讯监控录像一并提取;在法庭审理时,如需出示同步录音录像,应一并将看守所监控录像共同出示;看守所监控录像中应包括在押人员被提出讯问至押回监舍的全过程。

  二是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都属于被告人供述的一种载体,均属于被告人供述性质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权观看并复制,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应一并移交给审判机关。

  三是如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同步录音录像载明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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